法律分析:師安寧,原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訴訟仲裁部主任,高級合夥人。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報》“特約法治評論員”。2006年8月至今,連續十壹年擔任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報》相關專欄特邀專家撰稿人,其獨家擔綱的專欄系《人民法院報》為時最長的法學研究專欄。 2009年8月起,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官方網站“中國律師網”特邀,開辦“師安寧律師專欄”,成為中國律師網為律師開辦法學研究專欄的第壹人。 2015年8月起,受邀擔任國土資源部《中國不動產》法律專家委員會委員,系國土資源部在《中國不動產》雜誌中為律師開設物權法研究專欄的第壹人。目前,師安寧律師系該刊“司法觀察”欄目的專家撰稿人。 主要研究方向為“中國投資保護制度研究”。專業領域主要集中在“不動產物權與股權制度糾紛解決”和“公司系統性法律問題解決”兩個專業。在不動產制度、礦業物權、合同糾紛、公司訴訟及股權流轉等領域具有精深的研究。 迄今,已在《中國律師》、《中國礦業》、《中國不動產》等中文核心期刊及《人民法院報》等中央級刊物上發表專業性文章500余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二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第壹千零三條 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
第壹千零四條 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第壹千零五條 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