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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級傷殘誰負責賠付?

法律主觀性:

十級傷殘按以下情況賠付:1。如果是工傷,可以獲得以下工傷賠償: (壹)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以下工傷賠償項目:1,勞動能力鑒定費;2.十級壹次性傷殘津貼為7個月工資;3、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住院夥食補助費和交通住宿費,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4.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5、安裝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6.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壹次性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賠償項目如下:1。工資福利待遇按受傷前原工資福利待遇支付;2.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二)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上述工傷賠償項目由用人單位全部支付。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再向用人單位追償。2.因他人侵權造成的,獲得以下人身損害賠償:(1)因他人侵權造成的,不屬於工傷的:1。交通費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就醫或者轉送醫院治療的實際費用計算;2、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收入、護士人數、護理期限確定;4、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確定;5.住院夥食補助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6.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7、傷殘賠償金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自傷殘之日起按照20年計算;8.殘疾人輔助器具費用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二)屬於因他人侵權造成的工傷,除依法享受工傷賠償外,還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勞動者因治療發生的住院費、醫療費等費用已經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勞動者不得再次要求侵權人賠償這部分費用。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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