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行為人15歲,犯強奸罪,無法定加重情節的,依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如果奸淫未滿14周歲少女,依法應在強奸罪基礎上從重處罰;
3、如果行為人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法定情節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未成年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並且在依照我國法律不判處死刑,法定情節如下:
(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輪奸的;
(5)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強奸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1、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誌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對象是所有女性;
2、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3、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犯論處;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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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