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假裝被軍警人員搶劫;持械搶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搶劫罪
中原工學院政法學院副院長傅晨宇解釋,本案中,石二群等人的犯罪性質首先構成搶劫罪。在搶劫罪中,有在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搶劫等八個嚴重條款,也有小型、大型、巨額搶劫。從分類標準來看,分別在1,000以下,都是少量;10000到50000比較大,50000到200000巨大,200000以上特別巨大。本案中,石二群五人* * *搶走現金208萬余元,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這種搶劫銀行的行為破壞了社會和金融秩序,損害了公眾的利益和國家的金融安全。理論上,這類案件需要嚴懲,以起到警示作用。
搶劫銀行數額巨大的,壹般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以前的案件中,法院壹般判處策劃者和主要參與者死刑。
重婚
如果石二群還與多名女性同居生子,石二群的行為也涉嫌重婚罪。構成重婚罪的,壹般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9 65438+2009年2月5日,犯罪嫌疑人石二群夥同4名同夥闖入鄭州市航海東路鄭州合作銀行管城支行批發市場支行,連開8槍,致壹名保安和壹名女售貨員重傷。5人* * *搶走現金208萬余元。對於石二群等人搶劫的208萬元,法律應該如何處理?受傷的銀行如何挽回損失?
對此,河南省法律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河南延東律師事務所主任嚴斌認為,根據新聞報道反映的內容,犯罪嫌疑人石二群等人的行為已涉嫌搶劫罪,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物,應當全部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這包括處置犯罪所得所得的果實。因此,銀行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追回被搶現金208萬元及案發以來的利息。
從16開始,石二群開始了房地產開發、商業、休閑農莊等。憑著從搶劫中得來的第壹桶金,如今已擁有幾個億的資產,成為駐馬店顯赫的企業家。那麽,石二群的巨額財產應該如何定性呢?合法財產和非法財產的關系如何界定?
對此,嚴斌認為,根據刑法規定,除判刑外,被告人還可以被處以罰金或沒收財產。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而且根據本案,如果能夠證明石二群現在的財產部分是其犯罪所得所產生的收入,也應當依法予以沒收。因此,在犯罪嫌疑人石二群的財產中,只要能證明是違法所得,就應當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