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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檢察機關。成立於1954。其主要任務是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壹正確實施。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務院屬於中央國家機關序列。對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民是否守法行使國家檢察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擴展數據:
公安、法院和檢察院的關系
1,公安局
公安機關是國家的偵查機關,負責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
在刑事訴訟中,它有權調查、拘留和執行逮捕。
比如詢問犯罪嫌疑人、證人、被害人;勘驗現場,檢查、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和住處,搜查可能藏匿罪犯和犯罪證據的地方;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逮捕應當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
2、法院
司法機關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在刑事案件的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適用刑罰以及適用何種刑罰。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壹規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即被告在未經審判被證明有罪之前被推定無罪。所以在法院宣判之前,只能叫“犯罪嫌疑人”,不能叫“罪犯”。
3.檢察院
法律監督機關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
在刑事訴訟的偵查階段,檢察院有權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和是否起訴犯罪嫌疑人;有權監督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在案件審理階段,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監督法院審判的合法性。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