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4日上午10,該案被納入無罪計劃,終於迎來了第五次庭審,家人再次看到了希望。然而,被監禁了近20年的李真的是無辜的嗎?這次妳能出獄嗎?誰是真正的兇手?
01
私生活混亂,被a懷疑?浪漫的債務?造成的悲劇
李,1969,畢節大方縣人,兄弟姐妹五人。他是家裏唯壹的大學生。
上世紀90年代,大學生還是比較吃香的。李畢業後,當時做什麽?跨世紀人才?被介紹到六盤水市上任。
離開學校後,許多年輕人羨慕他們的第壹份工作。他們在壹家鋼鐵公司工作,擔任公司鐵廠鑄鐵車間主任、黨支部書記。
他和妻子謝楚明在校園裏相識,從大二開始相戀,直到1997,兩人成功組建家庭,育有壹子。
俗話說的好?人不虛度青春?作為壹個鐵廠中的傑出人才和英俊的外表,李的私生活經常是不受控制的。
結婚前,李玉腳踏兩條船,偷偷和鐵廠女工孟某紅走到了壹起。
直到李結婚,兩人仍有多年聯系,孟某紅也為他多次墮胎。
愛情是驕傲的,事業是驕傲的。男人夢想的生活是怎樣的?李無疑走上了他人生的巔峰。
然而紙終究是包不住火的,他們幾年的曖昧關系終於水落石出。
2000年5月,謝楚明爆出婚外情後,心灰意冷,向李提出離婚。不過,李及時承認了自己的錯誤,並下跪保證夫妻關系得到緩和。
妳怎麽知道的?這種通奸的破裂是悲劇的開始。
02
兩個女人和壹個男人,終於因愛生恨,劍拔弩張。
我們在壹起這麽多年,有過幾次流產。如果我們想打破它怎麽會這麽容易呢?
孟某紅不肯饒人,多次到李辦公室和家裏哭鬧,要討個說法。
雙方鬧得很不愉快。李控制不了局面,和謝楚明也打電話到公司吵架。
最後,孟氣得向派出所報案說?由於李的強勢,這件事不了了之。
孟某紅又放出粗口了?讓家人死而不知!?
大約幾天後,孟某紅將謝楚明告上法庭,稱對方打電話罵她,在單位造成了不良影響,侵犯了她的名譽權。
2001 1 19,雙方對簿公堂。
但在審判結果給出之前,謝楚明父子神秘失蹤。
老婆孩子去哪了?李玉之前就有不好的預感。
03
老婆孩子?消失在空氣中?李在警察局被逮捕。
3月20日,李發現妻子和孩子不見了,趕緊給二哥打電話。
因為老家離水城150公裏,交通很不方便,壹天只有壹趟車。李玉山到達時是第二天早上。
兩人搜尋了壹個上午,沒有找到妻子和孩子的下落。當天下午,李打電話報警,並指出妻子和孩子的失蹤可能與孟某紅有關。
那天晚上,兄弟倆翻遍了房子,但沒有發現任何線索。
接下來的壹周,兩人在附近發帖尋找妳,並搜索了附近的石林和洞穴,但壹無所獲。
3月28日,警方在李家的地板和拖把上發現了謝楚明的血跡,臥室門口也提取到了兩枚血指紋。經證實,指紋屬於李的情婦孟某紅。
根據上述判斷,謝楚明及其母親很可能已經遇害,兇手很可能是孟某紅。
民警立即對孟某紅進行深入調查,在其宿舍地板上發現了謝楚明的殘留血跡。孟某紅被警方抓獲。
沒過多久,李也被警方帶走,並鎖定為殺害妻兒的重大嫌疑人。
04
原來,孟某紅承認殺人,而李是該案的主謀。
3月29日,孟某紅作了有罪供述,供述內容指向李是主謀。
孟某紅說,李殺死妻子和兒子後,讓自己幫忙毀屍滅跡。將兩人肢解後,夜裏在水城鋼鐵廠煉鋼爐內倒了幾次。
李被捕後,經過六天的連續審訊,他作了九次不同的有罪供述。
最終,2001年9月壹審,李被判處死刑,孟某紅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
檢方的指控如下:
2001年3月20日淩晨,李酒後回家,見謝楚明不理她。想起最近兩人不和,她故意勒死了她,並用枕頭勒死了她蘇醒的兒子李明浩。當晚9時許,李找到了婚外情人孟某紅。他們壹起肢解了屍體,裝在四個編織袋裏。隨後,孟某紅用籃子將謝楚明的屍體分批轉移至鐵廠高爐焚燒。
壹審時,李當庭翻供,稱自己受到孟某紅的刑訊逼供和誣陷。此後,該案經過三次審理,李故意殺人罪仍未洗脫。
2020年9月24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庭B101再次開庭審理此案!
入獄後,李堅持申訴冤屈,他在外面的家人繼續沿著這條路跑,甚至他的嶽母也堅持為他申訴。
二十三日上午,李的二哥和嶽母來到桂陽。對於這次審判,他們希望法院能有壹個公平公正的審判,希望李能無罪釋放。
李玉山說,根據他弟弟的供述和他那些年掌握的證據,他的家人壹直認為兇手是他的情婦孟某紅。?在她毀滅李玉之前,她也毀滅了自己。?
張,李的婆婆,壹度不相信她是真兇。張說,起初,她以為是他殺了女兒和孫子。
直到第壹次開庭,李當庭翻供,她才覺得這個案子有疑點。
近年來,李的嶽父和嶽母多次到各級政府部門向李遞交材料。張的孩子曾經對此並不支持。
連和她連線的工作人員都驚訝的說?從沒見過受害者的家人?黑仔?有委屈的人。?
張說,她多年的堅持不僅僅是為了李,而是為了真相,為了她死去的女兒和孫子。
她說?即使李不是真正的兇手,他女兒的災難也是他的婚外情造成的。但是,恨就是恨,事實就是事實,我非黑即白。
李的上訴律師王認為,該案僅由李和孟某紅的有罪供述定案,但兩人的有罪供述並不壹致,前後供述及證人證言存在諸多矛盾。
例如:
證人楊稱2006年3月20日上午1時,即李回家前,看見孟某紅將李家的東西搬至李家304室。另壹名鐵廠工人的證詞稱,晚上8點多,有人看到壹名女子提著壹個籃子從304室走出來。當晚9點和10,也有目擊者看到2號高爐上有壹個提著籃子的女人。
另外,本案中屍體的位置在孟某紅的工作崗位上。
李的另壹申訴代理人徐鑫認為,本案的作案手段也存在疑點。原判決指出,李分屍時使用的兇器是他的菜刀,但菜刀上未發現血跡。而且,李的九次有罪供述,前四次和後五次大相徑庭,前後矛盾。
李此前表示,如果維持原判,他將繼續上訴。
妳認為他會成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