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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名舉報偷稅漏稅的獎勵是多少?

法律主觀性:

現實生活中偷稅漏稅的行為很多。如果發現別人有偷稅漏稅行為,可以舉報,舉報查實後,可以獲得稅務部門的獎勵。它還有壹套具體的獎勵政策。那麽,舉報偷稅漏稅的獎勵制度是怎樣的呢?網邊肖為您查詢相關內容如下。獎勵納稅人舉報稅收違法行為暫行辦法第壹條為鼓勵舉報稅收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稅收違法行為,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以及本辦法所列的其他稅收違法行為。舉報稅收違法行為是單位和個人的自願行為。第三條稅務機關對實名向稅務機關舉報並經查證屬實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貢獻大小給予獎勵。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給予獎勵: (壹)匿名舉報稅收違法行為,或者檢舉人不能證明其真實身份的;(二)檢舉人不能提供稅收違法行為線索,或者采取盜竊、欺詐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手段獲取稅收違法行為證據的;(三)舉報內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實依據的;(四)檢舉人提供的線索與稅務機關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無關的;(五)被舉報的稅收違法行為已經被稅務機關發現或者正在被稅務機關調查的;(六)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在被舉報前已向稅務機關舉報其稅收違法行為的;(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獲取信息舉報稅收違法行為的;(八)檢舉人從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處獲取稅收違法信息的;(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予獎勵的其他情形。第四條國家稅務局系統舉報獎勵資金從財政部撥付國家稅務總局的稅務稽查辦案專項資金中據實列支,地方稅務局系統舉報獎勵資金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撥付同級地方稅務局的稅務稽查辦案專項資金中據實列支。舉報獎勵資金的分配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五條舉報獎勵資金由稽查局和主管稅務局財務部門管理,稽查局使用,主管稅務局財務部門支付和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於次年3月底前編制年度獎勵資金使用情況報告並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局報告獎勵資金使用情況,並通報同級財政廳(局)。第六條被舉報的稅收違法行為經稅務機關查處並依法征收入庫後,根據本案件的舉報時限、舉報材料提供的線索和證據的詳細程度、舉報內容與核實內容的壹致性、征收入庫的稅款數額, 將按照以下標準計算並向本案檢舉人發放獎金: (壹)征收入庫稅款超過6543.8億元的,發放獎金不足6543.8萬元的; (2)入庫征收稅款500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億元的,給予6萬元以下獎金;(3)入庫征收稅款654.38+00萬元以上不滿5000萬元的,給予4萬元以下的獎金;(4)入庫征收稅款50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0萬元的,給予2萬元以下的獎金;(5)入庫征收稅款金額654.38+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給予654.38+0萬元以下的獎金;(六)入庫稅款不足654.38+0萬元,獎金不足5000元的。第七條被調查人應繳納的增值稅或其他多繳稅款,視同已收入庫。對舉報的稅收違法行為經查證處理後沒有應納稅款的,按照入庫收繳的罰款數額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標準計算發放獎金。被告人破產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具備終止執行條件,以致無法足額收繳稅款或者罰款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按照入庫收繳的稅款或者罰款數額計算獎金。第八條舉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標準,按照虛開發票所填稅額計算發放獎金。第九條舉報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壹)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65438+萬份以上的,給予65438+萬元以下的獎勵;(2)發現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6000份以上,但不足10000份的,給予6萬元以下的獎金;(三)發現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3000份以上不滿6000份的,給予4萬元以下的獎金;(4)發現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發票1000張以上不滿3000張的,給予20000元以下獎金;(5)發現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100份以上,不滿1000份的,給予1000元以下的獎金;(6)發現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不足100份的,給予5000元以下獎金;發現前款規定以外的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發票的,最高獎勵5萬元;申報獎金的具體數額標準和審批權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第十條舉報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偽造稅收票證的,按照下列標準給予獎勵: (壹)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偽造稅收票證65438000張以上或者票面稅額50萬元以上的,獎勵65438000元以下;(2)查獲非法印制、轉借、倒賣、塗改、偽造的完稅憑證50張以上但不足100,或者票面納稅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給予5000元以下的獎金;(3)查獲非法印制、轉借、倒賣、塗改、偽造的完稅憑證不足50張,或者票面稅額不足20萬元的,給予2000元以下的獎金。第十壹條被指控人的稅收違法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和地方稅務局查處的,國家稅務總局和地方稅務局征收入庫的稅款總額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標準計算,國家稅務總局和地方稅務局自行征收入庫。按金額比例分享獎金金額,分別發放;國稅局和地稅局計算發放的舉報獎金總額不超過65438+萬元。第十二條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獎勵標準中有兩項以上適用於同壹案件的,舉報獎金數額分別計算,但舉報獎金總額不得超過654.38+萬元。第十三條同壹稅收違法行為被兩個以上檢舉人舉報的,分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獎勵第壹檢舉人。申報順序以主管調查的稅務機關受理申報的登記時間為準。第壹檢舉人以外的檢舉人提供的證據對認定稅收違法行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給予獎勵。前兩款規定的舉報人計算發放的獎金總額不得超過65438+萬元。第十四條舉報稅收違法行為的舉報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舉報人獎金。舉報獎金由負責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的稅務機關支付。第十五條稅務機關對舉報的稅收違法行為依法查處並將稅款或者罰款收繳入庫後,稅收違法行為舉報中心根據舉報人的書面申請和貢獻情況,制作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舉報審批表,提出獎勵對象和金額建議,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批後, 向舉報人出具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舉報領獎通知書,通知其到指定地點辦理領獎手續。 《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審批表》由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負責保密。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填寫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舉報財務憑證,從金融機構領取舉報獎金。財務憑證只註明案號、案名、被控告人姓名、控告獎金數額及批準人、收款人簽名,不填寫控告內容和控告人身份、姓名。第十六條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9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獎。檢察官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獎金。聯合舉報同壹稅收違法行為的,獎金由第壹署名人領取,並與其他署名人協商分配。第十七條檢舉人或者聯名舉報的第壹簽名人不能親自到稅務機關指定的地點領取獎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領取;代理人應當持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辦理獎金領取手續。檢舉人是單位的,可以委托本單位工作人員代為領取獎金,代理人憑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工作證到稅務機關指定的地點辦理領取獎金手續。第十八條舉報人或代理人領取獎金時,應在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舉報獎金專用繳款憑證上簽字,並註明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號碼及發放單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舉報專用憑證》和《委托人授權委托書》由稅收違法行為舉報中心作為保密文件保管。第十九條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可以根據舉報人的要求,向其簡要告知舉報的稅收違法案件查處情況,但不得告知舉報線索以外的稅收違法案件查處情況,不得提供稅務處理(處罰)決定及相關案件材料。被舉報的稅收違法行為被查處前,稅務機關不得將具體查處情況告知舉報人。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應當嚴格審核舉報獎金的發放。因失職瀆職騙取獎金的,除追回獎金外,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第二十壹條稅務機關對有突出貢獻的舉報人,除給予物質獎勵外,還可以給予相應的精神獎勵,但公開表彰和宣傳應當事先征得舉報人的書面同意。第二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應會同同級財政廳(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第二十三條《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舉報審批表》、《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舉報財務憑證》和《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舉報獎金專用憑證》的格式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負責解釋。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7年3月6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1998 12 15發布《稅收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同時廢止。如果您對舉報偷稅有任何疑問,建議您點擊在線咨詢系統,與我們的律師壹對壹溝通。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納稅人犯偷稅罪,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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