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案***111,除了20多條與人民法院審判制度有關的條款與公安執法間接相關外,其他條款幾乎都與公安機關刑事執法直接相關。總的來說,修正案不會影響公安機關的執法,反而會使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在法治背景下更加規範。
特別偵查措施的出臺,加強了懲治犯罪的偵查力度。證據種類增多,使得偵查機關查明犯罪事實的手段更加豐富。這些規定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更加有力和規範。
新刑訴法確實給公安機關辦案帶來壹定壓力,但不會帶來辦案方式的根本改變。這次修法,對公安機關來說,授權和規範並重。幾乎每壹篇文章都體現了這壹特點。即使看似是制約權力的規定,也是為了規範,不是為了要求而是為了保護。
新刑訴法規定,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全程錄音錄像。同步錄音錄像既是對警方辦案的要求,也是壹種“保護”。被告以遭受酷刑逼供為由在法庭上進行辯護的情況並不少見。在這種情況下,調查人員往往無法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他們沒有遭受酷刑。有了同步錄音錄像,這個問題有望得到解決。但是,如何規範犯罪嫌疑人在訊問前的“時間差”內的偵查行為,還有待解決。另外,公安機關的硬件能滿足這個系統的要求嗎?如何在法庭上使用錄音錄像也需要明確。由於同步錄音錄像時間長,信息存儲量大,所以筆者主張“沒有必要在法庭上全部播放”。如果被告人聲稱受到刑訊逼供,需要同時註明大概的時間地點,法庭只需要播放這個時間段的視頻即可。
因為新刑訴法更加強調證據的合法性審查,要求辦案人員強化證據意識。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證據,又要註意依法收集和固定證據。新刑訴法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使得“不得自證其罪”的宣示性規定得以落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實際上已經在2010的《兩個證據規定》中有所體現,但至今沒有實踐中的典型案例。這壹重大規定在實踐中的效果還有待檢驗。
新刑訴法修改了辯護制度,特別是律師作為辯護人在偵查階段的介入,也給公安執法帶來了直接沖擊。新刑訴法對辯護制度的修改使得律師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律師與辦案人員直接接觸的規定在新刑訴法中比比皆是。律師與案件承辦人的會面是無法阻止的。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是否應該設立專門的部門接待律師,以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要求?公安機關要增強支持律師依法執業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