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實習期,法院是否允許民事訴訟律師出庭?
2013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實施後,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地法院均出現拒絕立案、拒絕簽署相關法律文書、拒絕出庭的情況。新《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禁止壹般民事代理時,將有大量實習生被排除在外,即實習生將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與執業律師共同參與民事訴訟業務。但在實踐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並不壹致。有些法院允許實習生和律師壹起出庭,有些則不允許。但隨著2015新《人民訴訟法》司法解釋的正式出臺,這種情況被徹底改變。那麽,實習律師是否有權作為訴訟代理人出庭?
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但上述條款中的“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否包括見習律師並不明確,這也是各地做法不壹致的根本原因。
但隨著新民訴訟法司法解釋2015正式出臺,見習律師沒有機會作為訴訟代理人出庭。
新民訴訟法司法解釋第88條明確規定:
訴訟代理人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提交授權委托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材料:
(壹)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和壹方當事人所在地在本轄區的證明材料;
這壹條款的要求意味著實習律師被完全排除在代理訴訟案件之外。
綜上所述,隨著民事訴訟法最新解釋的出臺,律師出庭必須提交執業證書,而實習生沒有執業證書是不能出庭的,只能在案件中做輔助工作。實習期,法院允許民事訴訟律師出庭嗎?全國各地的實習生在處理這個問題時,壹定要謹慎、誠實地回答當事人,以免違反我國的法律法規,影響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