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廣東為例,根據《廣東省司法廳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實習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接受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或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或辯護人,在委托合同上簽字,收取辦案費用;
(二)對外簽發法律文件;
(三)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辦理法律輔助業務;
(四)出庭應訴;
(五)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實習;
(六)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
(七)泄漏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八)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九)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十)泄漏國家秘密;
(十壹)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十二)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
擴展資料:
《廣東省司法廳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實習期間,律師事務所的主管機關和實習證的頒證機關應定期對實習人員的實習活動進行檢查或隨時抽查考核,並將考核結果載入實習人員檔案。
第二十六條實習結束,實習人員應填寫《實習人員考核鑒定書》,由指導律師負責對實習人員的思想道德、業務能力和工作態度填寫評語。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應根據《實習人員考核鑒定書》的內容對實習人員的實習效果進行最終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請律師執業證。
第二十七條考核包括以下內容:
(壹)是否達到了本辦法規定的實習工作日;
(二)是否完成了律師事務所指派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訴訟案件,法律咨詢以及代書等方面的業務輔助工作;
(三)實習期間是否認真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各項實習人員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