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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律師能否代理執行案件

法律主觀:

實習律師能否代理刑事案件 不允許獨自承辦,可以於其他律師合辦。 律師代理刑事案件過程中面臨哪些風險 律師在遞交手續時的風險 法律規定,壹般情況下,律師憑三證可會見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實踐中,根據新刑訴法規定,律師接受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因此,律師在接受委托後,應當先將委托人簽署的 委托書 、 律師事務所 公函及 律師證 復印件,遞交辦案機關,之後再安排會見事宜。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案情,了解嫌疑人關押的地點,如果不到辦案機關遞交手續,就無法了解這些情況。律師只要履行了遞交手續義務,辦案機關及看守所就應當安排律師到看守所會見。這其中存在的風險是,看守所可能會以律師沒有將委托情況告知辦案機關為由,拒絕律師會見。 律師會見時,存在被監聽的風險 法律規定,律師會見不被監聽。但這並不意味著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無話不談,而這些談話是否可能引發不利於犯罪嫌疑人權利保障的後果,所以,律師在會見時仍要有被監聽的意識。雖然法律規定“律師會見不被監聽”,但實際上否有監聽或監控,律師是無法把握的。因此,律師有義務在會見時把該情況如實地告知被會見人。律師提供咨詢意見,要自覺地接受法律和職業道德的約束,同時也要告知當事人要謹慎地提出咨詢問題。這其中存在的風險是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無話不談所產生的弊端,當事人可能懷疑律師不遵守保密和忠誠的職業道德,從而遭到當事人的投訴。 律師向犯罪嫌疑人提供 法律咨詢 時存在風險 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是什麽話都可以說,什麽問題都可以回答,什麽要求都可以答應的。實務中,在偵查階段律師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詢過程中,律師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講清所涉 罪名 的實體、程序 法律法規 規定,應當讓其根據法律的規定,如實陳述案件事實,而不可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陳述。如果律師教唆作虛假供述,律師將被投訴、處罰。 刑訴法擴大了律師會見權,同時對律師的約束也加強了,對律師進出看守所的各種監控和檢查會更加嚴格。有些看守所規定律師不得向犯罪嫌疑人傳遞信件和物品,如果違反了,可能導致其向司法行政部門發出處罰建議書。 有些話有可能是有特殊含義的暗語,律師也要註意,不得傳遞,否則有串供之嫌。有些法律文件,涉及犯罪嫌疑人可能轉移財產,轉移贓款贓物,隱匿、毀滅證據,則不能簽,否則可能涉嫌幫助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律師在接待家屬時存在的風險 作為委托人的家屬,有權向受委托的律師了解工作情況。律師是將所有了解到的案情都告訴家屬呢,還是壹點都不向家屬透露。不可以將案件細節透露給委托人,更不可以透露給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 律師在案卷使用方面存在的風險 當案件在審查起訴後,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全部案卷材料,對這些材料,是否有使用規則,可否復制壹套給委托人,可否全部給犯罪嫌疑人審閱,可否上網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公開,律師可以通過復印、拍照方式復制案卷。原則上應當全卷復制。案卷材料在庭審公開前,不能通過上網等方式公開披露,不能復制給委托人;在庭審公開後,涉及國家秘密、 商業秘密 、個人隱私的部分,仍需保密,不得給當事人,不能上網披露。在公開審判前,案卷應屬國家秘密,復印給委托人,屬泄密行為。在庭審公開後,方可公開。如系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庭審後仍不允許公開。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內容和情節,在解密前,不得公開。否則,輕則受到處罰,重則被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在核實證據方面存在風險 如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證據?是否可以全部展示供其審閱?在實務中律師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證據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書證、物證、鑒定意見可以直接展示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其核對。對同案犯供述、 證人 證言等言詞證據應就其中有異議的情節,通過口頭方式進行核實。 對於同案犯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等言詞類證據,如果直接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審閱,可能使其產生不實辯解,壹旦 翻供 ,律師將有面臨誘導之嫌疑。 律師出庭辯護存在的風險 在庭審過程中,律師與法官意見很多時候會出現相互左的情況,律師在庭審過程中,應當規範辯護行為,聽從法官指揮,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沖突。在與法官意見不壹的情況下,應當在表明意見後服從審判長指揮,不當場與審判長對抗。遇到審判程序違法情況,在庭後以書面形式提出。如果不聽從法官指揮,可能會被視為擾亂法庭秩序,導致被驅逐出法庭、罰款、司法拘留、建議進行 行政處罰 等結果。 如果想要在代理刑事案件中得到更多的利益,那麽可以先通過網咨詢律師獲得專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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