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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律師如何處理利益沖突?

(文中用紅色標出的部分是面試考核最重要的部分)1。《律師法》第三十九條。《李沖評論》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也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2.司法部《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律師“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代理的違法行為, 或者擔任《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代理人: (壹)在同壹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中,為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關法律服務的; (二)在同壹刑事案件中同時為被告人、被害人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或者同時為兩個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擔任辯護人的;(三)在擔任法律顧問期間,為與咨詢單位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4)擔任過法官、檢察官的律師作為代理人、辯護人承辦原法院、檢察院辦理的案件;(五)擔任過仲裁員或者仍在擔任仲裁員的律師,代理承辦其原任職或者現任職的仲裁機構辦理的案件。三。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2002年修訂)》第二十八條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同壹律師事務所不得代理訴訟雙方,但偏遠地區只有壹家律師事務所的除外。四。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行為規範(2017修訂)第十三條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第五十壹條律師、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與當事人建立或者保持委托關系: (壹)律師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二)律師辦理訴訟或者非訴訟業務時,其近親屬為對方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代理人;(三)曾經親自辦理或者審理過某壹事項或者案件,成為律師後再辦理該事項或者案件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四)同壹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在同壹刑事案件中擔任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但縣域內只有壹個律師事務所並經當事人事先同意的除外;(五)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案件中,同壹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同時作為爭議雙方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者其工作人員為壹方當事人,本所其他律師作為另壹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六)在非訴訟業務中,除各方當事人的委托外,同壹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同時擔任利害關系人的代理人;(七)委托關系終止後,同壹律師事務所或者同壹律師在同壹案件的後續審理或者辦理中接受對方委托的;(八)與本條第(壹)至第(七)項類似的,根據律師執業經驗和行業常識可以判斷為自行回避、不予處理的其他利益沖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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