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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壹個抓賊的公民害怕報復抓賊頭導致其死亡?

市民抓小偷是壹種見義勇為的行為,因為害怕報復小偷的頭,導致其死亡。

看到學校保安抓住了偷車賊,雲南昆明市民尹先生上前幫忙制服了小偷,並用小偷的外套蒙住了頭。誰知警察趕到現場時,小偷被“悶死”了。尹先生的行為給他帶來了很大的麻煩。公安機關以過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檢察院,追究其刑事責任。最終,檢察院肯定了殷先生的見義勇為行為。今年3月12日,五華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偷車賊被抓後意外死亡。

據年過六旬的尹先生介紹,他有壹個孫女,在五華區博華學校上小學。他平時負責接她的孫女。2065 438+05 6月26日下午,殷先生在博華學校等候孫女時,看見學校保安李和食堂老板正在抓壹個偷電動車的人。尹先生上前幫忙,合力將該男子制服,並和保安壹起用塑料包裝繩將偷車男子的雙手綁在背後。偷車的人掙紮著喊道:“我記得妳。”因擔心自己和孫女日後遭到報復,尹先生將男子的外套套在頭上,並將外套的袖子交叉搭在偷車男子的肩膀上,防止衣服脫落。之後,尹先生離開現場,回到停放電動車的地方,等待孫女出來回家。

保安讓偷車的男子坐在地上,然後向校領導匯報了此事。校長報警,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普吉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後前來處置。當警察趕到現場時,看到壹名男子躺在地上,雙手被反綁在背後,呼叫無人接聽。120急救人員趕到時,該男子已經死亡。事後,五華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這名閆姓男子的死因進行了鑒定,認定其死因是被透氣性差的外衣包裹,造成缺氧,在缺氧條件下誘發自身潛在急性發作,屬於心源性猝死。《法醫屍體檢驗鑒定意見》還稱:“死者頭部被大衣包裹,死亡過程迅速;現場勘驗顯示,死者頭部套著壹件尼龍面料的防水運動服,透氣性差,能阻隔空氣,造成缺氧環境。”根據鑒定書的說法,通俗地說,是殷先生之舉,是顏死亡的客觀原因。

公安機關應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事發當天,尹先生被帶到派出所接受調查。第二天,殷先生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2017 9月18日,五華公安分局對本案偵查終結,以尹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移送五華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在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中,公安機關認定殷先生的行為屬於過失致人死亡,殷先生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對此,殷先生大聲疾呼,聲稱自己並未毆打閆某,閆某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直接導致的,與其行為無直接關系。“沒想到自己很勇敢,卻成了殺人犯。”尹先生說,他當時把衣服套在顏的頭上,沒有任何緊張和打結的情況。根據常識,這種行為不足以完全阻擋空氣。

這個案子壹波三折。檢察機關認為證據不足,指控性質不準確。2017年2月3日,17,第壹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017 12.27,經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再次將其移送檢察院起訴。今年2月11,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罪名性質不準確,第二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3月,五華區檢察院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檢察院因見義勇為決定不起訴。

盡管該案未向法院起訴,但雲南恒威律師事務所主任為尹先生提供了法律援助。朱智認為,在本案過程中,殷先生的主觀目的是見義勇為,制服盜竊電動車的犯罪分子,並沒有尋求傷害盜竊電動車的男子,也沒有實施任何傷害行為。他的行為是正當合法的,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

五華區檢察院認為,殷先生涉嫌過失致人死亡,且考慮到被害人閆某對本案的起因有重大過錯,殷先生作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屬於見義勇為行為,應當予以支持和鼓勵,可酌情從輕處罰。由於長期吸毒,被害人器官功能和耐受能力弱於常人,且多種原因造成死亡後果,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今年3月12日,五華區檢察院決定對殷先生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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