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零七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城鄉建設、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省、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決定鄉、民族鄉、鎮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零八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權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
根據《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公安部在國務院領導下,主管全國公安工作,是全國公安工作的領導指揮機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區域公安工作的領導和指揮機關。
參照《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正職領導職務的提名,應當事先征得上壹級公安機關同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副職領導職務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壹級公安機關的意見。
擴展數據
市公安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治安工作的職能部門,領導和管理全市範圍內的治安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部署全市公安工作,指導、檢查、監督全市各級公安機關貫徹執行。
2、分析和研究全市社會治安形勢,並對治安工作進行決策;為省公安廳和市委、市政府提供重要的社會治安信息,提出應對措施。
3、指導、檢查和監督全市各級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的工作;負責警力的管理和教育,領導全市公安邊防和消防系統的工作;管理市公安分局及其下屬單位的工作。
4.組織、協調和參與全市範圍內重大疑難案件、重大活動和重大治安事故的偵破和處理;負責城市刑事案件的偵查和預審。
5、指導和監督全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和保衛組織建設。
6、負責城區治安巡邏,對城區內的社會治安實施動態管理;依法進行戶口登記、身份證管理和人口統計。
7.組織和指導市公安機關依法管理全市道路交通、機動車和駕駛人,維護市區交通秩序。
8、組織實施全市範圍內的安全保衛工作。
9、組織實施消防工作,依法進行消防監督;負責維護沿海地區治安和邊防,負責出入境管理。
10,負責全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制定全市公安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11,為全市各級公安機關提供信息、技術、後勤等服務,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裝備建設。
12、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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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