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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37天在事實防禦中有什麽作用?

壹、37天事實抗辯金的作用是什麽?1.會見權是犯罪嫌疑人的核心權利之壹。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後,犯罪嫌疑人往往與外界聯系不暢,陷入無助的境地,而且由於對法律知識的不了解,往往會做出不利於自己的言論,無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在筆者辦理的案件中,有壹方被指控犯有盜竊罪,但當事人本人壹開始就聲明自己沒有犯盜竊罪。壹天,偵查員把當事人和另外兩個同夥從看守所帶到了公安局。當著委托人的面,他們釋放了另外兩個嫌疑人,並告訴委托人:“他們都認罪了,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妳認罪態度不好,等會兒就把妳送回看守所。”當事人想家,為了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當天在偵查機關接受訊問,承認了自己犯了盜竊罪。後來當事人陳述了他翻供的原因,因為沒有證據,不被法庭支持。該案經過壹審、二審,判決構成盜竊罪,因數額巨大,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實刑)。事後發現,當天偵查機關之所以將當事人帶出看守所,是因為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拒絕逮捕當事人。試想,如果律師在此期間會見當事人,他還會因為想家而無視事實而“承認”自己犯罪嗎?他還會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嗎?另壹起案件,偵查機關以故意傷害罪對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但當事人壹直認為自己沒有故意傷害,稱被害人是自己從高處墜落的,只有壹名處於不利地位的證人作證,稱看見當事人從高處推被害人。羈押多日後,偵查員告訴他,被害人只是輕傷,只要認罪交點錢就可以出去了。因此,當事人在筆錄中承認從高處推被害人,並多次向被害人表示歉意。事實上,受害者在犯罪時已經當場死亡。後來,涉案當事人被判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他仍在監獄服刑。會見中,律師將重點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介紹涉案罪名的法律知識,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筆者認為,在諸多權利中,最重要的壹項是“認真閱讀訊問筆錄、提出異議和修改的權利”,並且壹定要保證自己的辯解都記錄在筆錄中,絕不在不認真閱讀筆錄的情況下簽字,絕不認為意思差不多就不修改!法律的問題在千裏之外。很多當事人向筆者投訴,筆錄上記錄的不是他們的真實意思,他們說的話沒有記錄在裏面。但在沒有刑訊逼供的情況下,很難推翻犯罪嫌疑人本人簽字的筆錄內容,其辯解幾乎不可能被法院采納。2.取證偵查階段所說的證據收集,壹般是指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等證據。在筆者辦理的案件中,有壹方當事人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接受委托後,筆者得知委托人是壹名精神分裂癥患者。因此,筆者會及時向偵查機關提交證明當事人患病的證據,以便偵查機關及時了解這些信息。偵查機關收到材料後,對當事人進行了司法鑒定,確認當事人在犯罪時無刑事責任能力。3.與辦案機關及時、合法、有效的溝通在這個階段,律師作為辯護人可以及時與辦案單位溝通,提出法律意見,有利於案件的處理,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筆者曾經辦理過壹個案子,當事人來辦公室咨詢,說涉嫌交通肇事罪,可能被公安機關拘留。了解案情後,我認為當事人的情況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我詳細說明了原因,以便他向公安機關陳述。同時我告訴他,萬壹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他老婆會第壹時間來找我辦理委托手續,方便我工作。後來當事人被刑事拘留。被刑事拘留的那天,我給作者打電話,告訴他我已經安排我老婆去辦手續了。此後再無下文。筆者認為此事已得到妥善解決。壹個多月後,客戶的妻子來到我們律所,告訴我她丈夫被抓了。有人告訴我找律師沒用,所以我壹直沒找。現在都這樣了,我也不知道該怎麽處理。接受委托後,筆者第壹時間聯系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提交了取保候審申請書,認為當事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建議對其取保候審。辦案單位采納了提交人的意見,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但是,當事人畢竟遭受了30多天的刑期,這本來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在這個階段,辯護人可以向辦案單位了解罪名;可以對案件管轄權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提交“管轄權異議”;可以審查是否存在違法備案,以確定是否提交《備案監督申請書》;偵查人員非法取得證據的,辯護人可以代為申訴,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提出《取保候審申請書》和《不批準逮捕意見》。此外,批準逮捕後,可以出具“羈押必要性審查意見”。4.其他法律幫助其他法律幫助,主要是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及時參與和引導與被害人達成諒解,以達成諒解協議。第二,黃金37天將決定犯罪嫌疑人的命運。因為國家賠償、錯案追究等原因,犯罪嫌疑人壹旦被抓,就很難被無罪釋放,往往只能追求輕判。37天內,我們至少有兩次保護犯罪嫌疑人權利的機會。首先是與偵查機關溝通,爭取取保候審或者駁回案件。二是要求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不批準逮捕。只要不批準逮捕,強制措施就會改變,壹般來說會改為取保候審。這將極大地方便辦案,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在提交人處理的壹個案件中,壹名當事人因拆遷補償而在政府大樓裏自焚。報案後,公安機關對涉嫌尋釁滋事的當事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因為這個案子的特殊情況,當地沒有律師願意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後,提交人會見了委托人,並向檢察院提交了建議不逮捕的法律意見書。在本意見中,筆者認為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值得商榷。即使構成犯罪,也可能因為次要原因而不批準逮捕。巧合的是,當提交人提交不批捕法律意見書離開檢察院時,恰好公安機關到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檢察院審查了案件事實,作出了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被拘留數日後,當事人被改為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成功辦理,為本案的辦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經過時間的推移,各單位能夠心平氣和地對待這個案件,有利於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緩刑甚至無罪的結果。之所以被稱為事實辯護的黃金37天,對辯護人為當事人辯護具有重要意義。壹般情況下,辯護人在此期間可以非常有效地界定當事人的犯罪事實或者案件的審理情況,從而做出有利於司法機關的判決。需要註意的是,辯護人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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