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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有權獲得辯護的原則

法律主觀:

“全覆蓋試點辦法”再次強調了人民法院有義務保障被告人有獲得依法辯護的要求。依法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全覆蓋試點辦法”的出臺不僅在有助於提升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上進行了細化,在被告人獲得辯護的程序上也進行了明確,這樣有助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落地,使得被告人的辯護權得到切實保障,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全覆蓋試點辦法”的出臺促進了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順利推行。該項改革要求查明事實在法庭,裁判在法庭,而我國大多數被告人不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識,尤其是不了解《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中有關的刑事訴訟權利和規定。在現階段刑事辯護律師參與率不足的情況下,“全覆蓋試點辦法”有助於提升被告人在法庭上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能力,也有助於法官“兼聽則明”作出最大程度的符合客觀真實的裁決。“全覆蓋試點辦法”不但明確了法官、檢察官各自的分工和職責,更是對提升律師隊伍專業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知道,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目前我們的法官、檢察官已經基本實現了專業化,而由於法律服務業的特殊性,加上律師業務範圍等因素,律師業還沒有完全形成自己的業務專長分工,有些律師從事的業務跨多個領域,而刑事辯護因關涉當事人的自由、財產甚至生命,與其他業務相比較,對律師的職業道德水準和業務水平均有著更高的要求。執業風險大,執業環境有待於進壹步提升是導致壹些年輕律師視刑事辯護為畏途。“全覆蓋”恰恰給年輕律師提供了參與刑事辯護的途徑,為整體提升律師刑事辯護業務水平提供了切實途徑。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對於刑事辯護大家可能是比較熟悉的,因為壹般情況下,在發生壹些形式方面的糾紛的時候,都會請壹個專業的律師來為自己提供壹定的專業幫助,這樣的壹種全覆蓋的方式的話,對於哪壹方都是有利的。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壹條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第四十二條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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