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論清末訴訟審判制度確立的新原則和新制度。

論清末訴訟審判制度確立的新原則和新制度。

答:晚清時期,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逐步推進,訴訟審判制度發生了很大變化,確立了壹系列現代司法原則和制度。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1)確立司法獨立原則。《大理院審編法》首次明確了這壹原則,明確了大理院和各級審判廳的權力和地位。《設立法院法》重申了這壹點。這壹原則的確立,是對傳統皇帝總體司法權和行政幹預司法的徹底否定。

(2)區分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各級司法所試行章程》對民事和刑事訴訟作了基本區分,從而結束了中央司法所主要審理刑事案件,地方司法所不區分刑事和民事訴訟的歷史。《大理州法院審判編制法》確立了各級法院設立刑事審判庭和民事審判庭,分別審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制度。

(3)審判權和檢察權分離。古代監察機關禦史臺、都察院的主要職責是“糾眾官”,同時享有參與疑難案件審理的權利。本質上,它既有監督權,又有司法權。清末司法改革前,都察院主管監察,也參與疑難案件的審理。《大理院審判編制法》規定,大理院以下審判廳設立各級檢察院,負責檢察和監督審判工作。各級審判庭的審判規定和法院設置法也明確了檢察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具有搜刑、提起公訴和監督判決執行的權力,依據民事訴訟法具有為民事案件當事人或者公益代表人指定事項的權利。

(4)承認防禦體系。古代刑事審判采用訊問,沒有辯護制度存在的余地。理論上,有罪推定得到了實施。清末司法改革前,刑事案件以糾問式審判為主,理論上沒有辯護制度和有罪推定。《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1906)第壹次明確了辯護制度,但沒有頒布。1910年,律師和律師出庭制度在《設立法院法》中得到認可,這是我國律師制度的開端。

  • 上一篇:2019-02-01 律師職業的第壹次獲獎感言
  • 下一篇:濉溪縣高級刑事律師名單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