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收案制度,是指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同意辦理某壹項法律事務的工作制度。律師接受當事人委托的總要求是統壹收案,即由律師事務所指派專人負責,對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和非訴訟事務的委托人統壹接待,問明案件的基本情況後,經主任律師審查批準,接受委托。律師本人不能自行收案。
凡經律師事務所主任審批決定接收的案件,由主任指派律師承辦。案件決定接收後,應立即辦理委托手續,立案登記,填寫收案記錄卡片。在取得相關委托人的豁免函後,經審查和備案,方可與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關系。同時應避免與本所內有利害關系的律師、當事人進行同壹案件的交流和相關信息材料的披露,以防止因利益沖突而給相關委托人造成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壹)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眾廣泛關註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四)屬於新類型或者疑難復雜的案件;
(五)法律規定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的案件。第四十壹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中級人民法院對第壹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壹審的,按照第壹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第壹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