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接到法院傳票後不到庭的,法院將缺席判決。
2.開庭是法院在完成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後,在法庭或其他合適的場所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
原被告和被告必須在開庭時向法庭出示證據,對方進行質證。法院將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並作出判決。
被告人收到傳票後不出席法庭審理的,喪失舉證機會、質證對方證據的權利、陳述自己觀點和理由的機會。
除了少數當事人必須出庭的特殊情況外,法院不會因為被告不出庭而對其進行處罰。
3.缺席判決制度是我國壹項重要的民事訴訟制度。
缺席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只有壹方當事人出庭,只有壹方當事人到庭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對未到庭的壹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者答辯狀、證據進行審查核實後,依法作出的判決。
缺席判決是相對於親自判決而言的。
缺席判決與到場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缺席判決制度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提高結案率、保障訴訟順利進行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4.《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擴展數據:
傳票的送達方式
1、直接送達又稱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送達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交貨是最基本的交貨方式。
也就是說,凡是可以直接送達的,都應當直接送達,以防止訴訟的拖延,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絕送達訴訟文書,受送達人應當將訴訟文書置於受送達人的住所並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
3.委托送達是指負責審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
委托送達和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以掛號郵件的方式送交受送達人。
實踐表明,法院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所離法院較遠,難以直接送達時的壹種送達方式。
5.轉送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工作的單位代收,再轉交受送達人的方式。
投遞分三種情況:(1)收件人為軍人,通過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投遞;(二)被送達人被收監的,通過其所在監獄、勞動改造單位轉送;(三)受送達人正在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
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並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時間為送達日期。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召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