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律師函不是起訴書,也不是判決書,並不會有什麽後果。它只是告知妳對方的態度、訴求等。可以私下解決。妳應積極應對,和對方協商解決。如妳置之不理,對方可能采取下壹步行動(起訴)。如對方已起訴,也可協商解決的。關鍵是妳要積極應對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不論是協商還是訴訟,都對自己有幫助。
1、律師函是表明妳的糾紛對方已經對妳們之間的事情準備訴訟到法律的壹個提前告知。如果妳不想打官司,收到律師函之後與對方協商壹下如何解決。如果妳認為妳沒有問題,也不怕對方起訴,那麽對律師函就不需要管了。
2、律師函本身不會產生法律後果的,只是壹種警示。律師函壹般被視為訴訟威脅,有可能是當事人為了取得談判優勢而向對方施壓,逼迫對方主動求和;也有可能是當事人對沖突解決喪失信心,而發出的訴訟預警。當然,其中也可能包含當事人或者律師向對方刺探虛實、誘惑信息等目的。
3、收到律師函,並不意味著妳將承受律師函上所述風險,也不排除當事人言歸於好的可能嘛,何況是非自有法院公斷!所以大可不必因為律師函而自亂陣腳、輕舉妄動。妳可以保持沈默並跟蹤事態進展,也可以聘請律師商量對策,或者反過來向對方發送壹份針鋒相對的律師函。
4、當然,律師函中又能會傳達當事人催告、拒絕、解除等意思表示或者意思通知,這些將產生壹定的法律後果,妳可能需要對此謹慎評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