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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執行通知不要慌。

收到執行通知不要慌。

當我們收到執行通知時,不要驚慌。當我們與他人發生糾紛時,很多人會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起訴是有條件的,需要壹定的過程。跟大家分享壹下吧。

接到執行通知後不要慌張。1應在收到材料後三日內將執行通知書送達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時限的規定

第壹條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非訴執行案件壹般應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辦結。

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應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

延長執行期限的申請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7日內確定承辦人。

第三條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後,認為情況緊急,需要立即采取強制措施的,經批準後,可以立即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第四條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規定的履行期限內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采取控制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接到法院執行通知後,應當如實申報財產,配合法院執行。如果他拒不執行,法院將采取強制措施執行。

收到強制執行通知不要慌。1.當事人可以對限期拆除通知書直接提起訴訟。

首先,“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通知書”或“限期拆除決定書”(以下簡稱“限制拆除決定書”)壹般是壹種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

而且拆遷限制決定的內容主要是責令行政相對人和當事人限期拆除建築物,為相對人設定了積極的義務,這種義務具有被強制執行的可能性。

限制拆遷決定屬於對相對人不利,具有直接法律效力,是可以復議和訴訟的行政行為。此行政行為壹旦作出,其對相對人的不利影響已經產生,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故行政相對人和當事人對限制拆遷決定具有獨立的訴訟權利,(2020)最高法律所字第248號)(2019)最高法律所申請第3347號)。

因此,當事人在接到限拆通知時不必過於驚慌,我們還是希望通過法律途徑采取有效救濟。

2.接到限期拆除通知後我立即起訴。如果還是被強拆可以再起訴嗎?

對於單獨的“強拆”行為,行政相對人當然有權申訴,也可以提起復議或訴訟。但在實踐中,對於“限制拆遷決定”作出後的“強制拆遷”能否提起復議或訴訟,存在壹些爭議。

實踐中,大量強制拆遷案件在作出限期拆遷決定後的實際處理情況是: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拆遷決定”啟動了救濟程序(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但在救濟程序的過程中,“強制拆遷”再次發生,導致當事人行使“強制拆遷”救濟權利的成果,進而導致當事人同時擁有“限制拆遷決定”和“強制拆遷”

造成這種情況的根本原因是,行政機關違反了《行政法》和《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限制拆遷決定書》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違法實施了“強制拆遷”的行政強制行為。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需要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公告,當事人應當限期自行拆除。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該條規定的期限為法定期限,即比壹般行政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設置了更多的前置條件,即法定期限屆滿後,被執行人未自行拆除也未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具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自行強制執行。(參考最高人民法院(2015)刑體字第28號行政判決書)

也就是說,對於拆除違章搭建的房屋,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只有在法定復議或訴訟期限屆滿,當事人未走法律程序維護自身權益的情況下,才能依法強制拆遷。

但是,壹些行政機關違反上述規定,違法實施強制拆遷,導致當事人在對《限制拆遷決定書》進行復議和訴訟期間,再次就強制拆遷提起復議和訴訟,造成救濟權行使的“沖突”。這種情況怎麽處理?

有的案件中,當事人對“限制拆遷決定”和“強制拆遷”分別提起復議和訴訟,人民法院和復議機關立案並分別審理。

但在其他壹些情況下,裁決機關認為“限制拆遷決定”是“強制拆遷”的基礎和前提,是“限制拆遷決定”的延續,“強制拆遷”是對“限制拆遷決定”的執行,不是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既然行政相對人已經對“限拆決定”提起了復議和訴訟,就不能單獨就“強拆”尋求救濟(參照(2017)最高法院行政裁定第3854號)。

這個問題要分情況分析。根據最高法院案件(2019)中的陳述,最高法院申請號13434:

“壹方面,不需要在上述通知的基礎上對涉嫌強制拆遷進行受理和審查;(2020)另壹方面,如果被訴強制拆遷本身超出了上述決定的範圍,執行對象有錯誤,或者再審申請人直接造成人身、財產的非法侵害,再審申請人壹並提出賠償請求,則該案有審查受理的必要。”

也就是說,此時“決定限制拆遷”與“強制拆遷”之間關系的確定,以及救濟權的行使方式,必須通過綜合判斷案件事實來得出。重點是分析“拆遷限制決定”與“強制拆遷”的關系,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1,強制拆遷行為是否超出拆遷限制決定的範圍,是否按照拆遷限制決定的對象和區域進行;

2.強制拆遷行為是否按照拆遷限制決定確定的拆遷期限實施;

3.如果強拆主體錯誤,被訴強拆超出上述決定的範圍,執行對象錯誤,或者人身、財產受到非法侵害,那麽強拆可以單獨起訴。

在此提醒壹下,我們接到限期拆除通知書,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時候,是被強制拆除的。這時候就要按照上面說的審查標準來審查“強拆行為”是否合法,然後對其違法點啟動法律訴訟。但如果不清楚具體的辦理流程,就要積極咨詢律師,獲得他們的幫助,律師要幫助我們制定正確的救濟策略,不要隨意起訴,以免浪費寶貴的訴訟權利。

收到執行通知不要慌。1.收到執行通知書怎麽辦?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時限的規定》,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辦結;非訴執行案件壹般應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辦結。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應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延長執行期限的申請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二,接到拘留通知後

1.在行政拘留的情況下,家屬可以探視被拘留者;如果是刑事拘留,可以委托律師及時會見、了解案情,律師可以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為當事人獲得取保候審和辯護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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