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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到的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是否應該及時告知公安機關檢察院?

收集有利證據是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應該受到法律制裁的重要證據。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有利於使其盡快審查並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從而減少不必要的訴訟,避免國家司法資源的浪費。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二條辯護人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三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或者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擴展數據:

第壹,刑事辯護律師調查取證,風險極大。在偵查階段,律師在協助偵查人員獲取有利證據時,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客觀真實。

面對各種證據線索和信息,律師需要有獨特的眼光、豐富的社會經驗和司法工作經驗來鑒別其真偽。律師向偵查人員提供的證據線索或者信息必須客觀真實;只有這樣才能被偵察機關采納,避免給自己帶來法律風險。

2.有利於犯罪嫌疑人。

律師在獲取證據線索或者信息後,應當對其進行法律判斷,如果有利於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應當及時提交。反而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律師的職業道德。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提出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二、律師應協助調查人員收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證據:

1,沒有作案時空條件的證據。

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認真聽取其申辯,判斷其是否屬實;同時,犯罪嫌疑人的親友也可能掌握壹些有利的證據線索。如果發現其辯護合理,能夠提供證據線索證明其不具備犯罪的時空條件,律師應當及時向偵查人員反饋,由偵查人員進行調查取證。

律師千萬不要自行調查取證,因為律師在偵查階段無權調查取證,收集到的證據往往因為缺乏法律依據而沒有法律效力。同時,這樣的證據風險極大,稍有不慎就會給自己帶來災難。

2、定性影響的有利證據。

壹些證據足以改變偵察機構的性質。通過這個證據可以確認,本來是職務侵占罪等輕罪,卻被偵察機關錯誤地立案偵查為貪汙罪等重罪。如果律師發現這樣的證據線索,可以先自己核實,然後及時反饋給偵查人員,再由偵查人員調查取證。

3.有利於量刑的證據。

在司法實踐中,偵查人員往往忽視對犯罪嫌疑人量刑有利的證據收集。通過會見,如果知道自首、立功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證據線索;在偵查階段,此類證據只有由偵查人員收集才具有法律效力。律師要及時向調查人員反饋,然後由調查人員調查取證。

4、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證據。

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嚴重疾病、傳染病、懷孕等特殊情況,不適合羈押的,律師要全面收集相關證據信息,及時向偵查人員反饋,由偵查人員調查取證,最大限度地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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