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收監後,符合條件的可以再次取保候審。
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3.對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緩刑後可以假釋。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的,或者在宣判前發現有其他犯罪未判決的,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的,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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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