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歲的張女士,5個月前因視力模糊到中國中醫研究院眼科醫院就診,要求雙眼植入白內障超聲乳化復合物。經醫院檢查發現,張女士雙眼除老年性白內障外,還患有席漢氏綜合征、高血壓、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代償期、不明原因貧血、冠心病、心包積液、心功能不全代償期等壹系列疾病。醫生認為患者在現有情況下是白內障超聲乳化聯合人工晶狀體植入術的禁忌癥,故多次向患者家屬說明患者不適合手術,但患者及家屬仍堅持對患者進行白內障超聲乳化聯合植入術,並聲明由此造成的壹切不良後果由患者及家屬承擔,與醫院及主管醫生無關。
本案中,醫患雙方都做了手術公證書,在北京市石景山區公證處公證。公證書中醫院列舉了12項手術的危險性及可能發生的意外,最後強調,如發生意外及上述危急情況,或患者原有病情加重,導致患者死亡,醫院及主管醫生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醫院和主治醫生不承擔上述醫療過程及由此產生的並發癥的任何醫療和搶救費用,患者及家屬主動承擔壹切後果和責任。
好在手術最終成功,北京首例手術公證畫上了壹個圓滿的句號。
手術公證贏得了醫生的好評。
此事經媒體披露後,立即受到醫院和醫護人員的壹致好評。北京有醫生說:“手術公證相當於把事後的醫療鑒定提前,讓患者提前知道各種可能的情況,可以說是減少醫療糾紛的有效手段。”有醫生說:手術公證可以讓醫生輕裝上陣,化壓力為動力,充分發揮技術和潛力。甚至有媒體列舉了幾個好處,比如:第壹,患者充分知情,對各種可能發生的意外有充分的準備。壹旦發生意外,患者和家屬很容易調整自己的心理狀態。第二是公證在行為、事實、文書上都有法律依據,使得醫務人員輕裝上陣,積極挽救患者。再次,在發生意外且經過公證的事故時,醫患之間出現矛盾,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方會站在法律公正的立場上做出裁決,容易協調分歧。
律師說:公證不能減少醫療糾紛。
北京法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曉認為,對於醫生和醫院來說,救死扶傷是其職能的基本體現,醫療中的技術事故或責任事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法律規定,醫患雙方不能通過協議免除壹方的過錯責任,更不用說披上了“公證”的法律外衣。
“公證”在法律上只是起到加強證據法律效力的作用,公證的協議首先要合法。醫患協議中醫院“不負責任”是違法的。利用患者急於手術的心理強迫其簽訂合同,更有“乘人之危”之嫌,“乘人之危”的協議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事實上,“公證”並不能減少醫患糾紛,反而可能減輕醫務人員的責任。此外,這種不公平、不合法的公證可能會激化醫患矛盾,使患者對醫生和醫院產生不信任,引發惡性暴力事件。
患者說:醫學公證不合理
北京市高級教師楊紹德老師認為,醫院不可能要求急重癥患者術前公證。大家都知道,救死扶傷分分分秒秒,公證需要醫患雙方在公證處簽字,而且即使公證員去醫院現場工作,也需要壹定的時間,對救死扶傷不利,也不符合救死扶傷的原則。對於不懂公證的人來說,很容易產生“醫療糾紛由公證處解決”的誤解。其實公證只是對協議內容進行審核確認,對後續的醫療過程不負責。但是公證處對醫療技術了解不多,如果出現醫療糾紛,還是需要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來解決。
另壹位退休教師魯先生認為:從病人的角度出發,我們不贊成公證。醫院是壹個救死扶傷的單位。應該以人為本,不能這樣解決醫療糾紛。
《執業醫師法》規定,不得拒絕急救治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章“執業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醫師對危重病人的診療,應當采取緊急措施,不得拒絕急救。該法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七條規定“不負責任延誤急危重癥患者的搶救、診斷,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醫院以“術前公證”為條件治療危重患者,是違反《醫師法》的。
減少醫患糾紛要從醫院自身做起。
針對醫患矛盾日益尖銳,糾紛不斷的情況,北京朝陽醫院副院長李寧認為,要減少糾紛,緩解矛盾,醫療行業要從自身做起,首先要規範自身行為,尊重患者權益,改善醫療服務,主動接受患者監督。據李副院長介紹,過去,醫生在術前對手術的解釋往往簡單生硬,不太重視患者的權益。現在朝陽醫院重新制定了服務標準,術前需要向患者及家屬詳細說明情況,充分溝通,必要時與患者及家屬召開談心會。雖然這種術前溝通從十幾分鐘延長到現在的壹兩個小時,表面上看對醫生來說比較麻煩,但實際上避免了術後不必要的糾紛。這個措施半年來得到了醫患雙方的認可。
朝陽醫院的實踐證明,手術公證並不是解決醫患糾紛的唯壹法寶。如果醫院和醫務人員依法行醫,充分保障和尊重患者權益,規範醫療行為,就可以減少糾紛,緩解矛盾,更好地為患者服務。
中國第壹份手術公證及其衍生
2000年,壹位先天性嚴重眼疾患者,壹只眼睛失明,另壹只眼睛視網膜脫落出血,不馬上手術就會失明。患者去了幾家醫院治療,都因為醫療風險大而沒有搶救過來。在患者和家屬的懇求下,江蘇省錫山醫院決定給他們做手術。盡管患者家屬壹再表示手術失敗醫院不承擔責任,但醫院還是堅持要與患者簽訂醫療協議,並由公證處進行公證。
隨後,四川成都某大醫院借鑒江蘇的經驗,提出在危重病人被推進手術室前,醫院與家屬簽訂相關協議,約定“醫院按照正常的治療方法進行手術,手術過程中出現任何意外,醫院概不負責”。然後經過公證處公證,協議才能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