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76歲的張女士因雙眼視物不清,5個月前到中國中醫研究院眼科醫院就診,要求進行雙眼白內障超聲乳化聯合體植入術,經醫院檢查發現,張女士除雙眼老年性白內障外,還有席漢氏綜合癥、高血壓病、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代償期、貧血原因待查、冠心病、心包積液、心功能不全代償期等壹系列疾病。醫生認為:患者在現有情況下,屬於白內障超聲乳化聯合人工晶體植入術的禁忌癥,故多次向患者的家屬說明患者不宜手術,但患者及家屬仍執意堅持對患者施行白內障超聲乳化聯合體植入術,並聲明由此帶來的壹切不良後果均由患者本人及家屬自負,與醫院及負責醫生無關。
在這種情況下,醫患雙方制定了手術公證書,並到北京市石景山區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公證書中醫院將手術的危險性及可能發生的意外***羅列了12項,最後又特別強調:壹旦出現意外及上述各種危急情況,或患者原有病情加重,造成患者死亡,醫院及負責醫生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醫院及主治醫生不承擔上述醫療過程中及由此產生的並發癥的任何醫療、搶救費用,患者及其家屬主動承擔壹切後果和責任。
值得慶幸的是,手術最終獲得了成功,京城首例手術公證畫了壹個圓滿的句號。
手術公證獲得醫生們的贊許
此事被媒體披露後,立即獲得了醫院及醫務人員的贊揚。北京有的醫生稱:“手術公證等於把事後的醫療鑒定提前了,讓患者事先知道了可能出現的種種情況,可以說是降低醫療糾紛的有效手段。”還有的醫生說:手術公證可以讓醫生輕裝上陣,並將壓力化為動力,讓技術與潛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甚至有的媒體還列舉了幾點好處,如:第壹是患者充分知情,對各種可能出現的意外有充分的思想準備。壹旦意外發生,病人及其家屬容易調節心理狀態。第二是公證具有行為、事實、文書等方面的法律依據,使醫務人員輕裝上陣,積極救活病人。第三是壹旦發生原來預料到的、經過公證的意外,醫患雙方產生矛盾,由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三者站在法律公正的立場上進行裁決,易協調分歧。
律師說:公證不能減少醫療糾紛
北京法度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曉認為:對醫生和醫院來說,救死扶傷是其職能的基本體現,醫療中發生技術事故或責任事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法律的要求,醫患之間不能通過協議的方式來免除壹方的過錯責任,更不應該披上“公證”的法律外衣。
“公證”在法律上只是起到加強證據的法律效力的作用,公證的協議首先是要合法的。醫患協議中出現醫院“概不負責”的用語,並不合法。利用患者急於手術之機迫其簽約更有“乘人之危”之嫌,“乘人之危”的協議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事實上,“公證”並不能減少醫患糾紛,卻有可能減輕醫務人員的責任心。此外,這種不公平、不合法的公證還有可能激化醫患矛盾,讓患者對醫生醫院產生不信任,引發惡性暴力事件。
患者說:醫療公證沒道理
北京的壹位高級教師楊紹德老師認為:醫院要求急重癥病人先公證後手術,從時間上講不太可能,大家都知道搶救生命需爭分奪秒,而公證需要到公證處由醫患雙方簽訂協議然後公證,即使是公證員到醫院現場辦公,也需要壹定的時間,這對搶救病人不利,也不符合救死扶傷的原則。對於不了解公證的人來說,很容易誤解為“醫療糾紛由公證處解決”,其實,公證只是就協議內容進行審查和確認,並不對後來的醫療過程負責。而公證處對醫療技術並不了解,有了醫療糾紛仍然要找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解決。
另壹位退休教師呂月貞老師則認為:從患者的角度來說,不同意公證,醫院是救死扶傷的單位,應該以人為本,不能用這種方法解決醫療糾紛問題。
執業醫師法規定: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中華人民***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章“執業規則”中第24條規定: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在該法第五章“法律責任”中第37條規定:“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以上法律條文來看,醫院對急危重癥病人采取“先公證再手術”的有附加條件的救治是違背“醫師法”的。
減少醫患糾紛應從醫院自身入手
針對目前醫患矛盾日趨尖銳、糾紛不斷的狀況,北京朝陽醫院李寧副院長認為:要減少糾紛,緩解矛盾,醫務界應該從自身做起,首先要規範自身的行為,尊重病人的權益,改善醫療服務,主動接受患者的監督。據李副院長介紹,以前醫生在手術前交待手術事宜時,往往簡單、生硬,不太註重患者的權益,現在,朝陽醫院重新制定了服務規範,手術前要向病人及家屬詳細交待情況,充分溝通,必要時還要與患者及家屬開個懇談會。雖然這種術前溝通由原來的十來分鐘,延長到現在的壹兩個小時,表面上看是醫生多了件麻煩事,實際上是免除了術後的不必要糾紛。這項措施實施半年來,受到了醫患雙方的認可。
朝陽醫院的實踐證明,手術公證並非是解決醫患糾紛的唯壹法寶,如果醫院及醫務人員依法行醫,充分保護和尊重病人的各項權益,規範醫療行為,就可以減少糾紛,緩解矛盾,更好地為患者服務。
國內第壹份手術公證及其衍生物
2000年壹位先天性嚴重眼疾患者,壹只眼早已失明,另壹只眼視網膜剝離、出血,如果不立即進行手術也會失明。該患者跑了多家醫院求治,但都因為醫療風險太大而未能獲救。在患者及其家屬的苦苦懇求下,江蘇省錫山市醫院決定為其做手術。盡管患者家屬壹再表示,如果手術失敗不會追究醫院的責任,但該醫院堅持與患者簽訂了壹份醫療協議並由公證處公證。
隨後,四川省成都市某大醫院借鑒江蘇的經驗,擬實行危重病人被推入手術室之前,醫院與家屬先簽訂壹份相關協議,協議規定“醫院按正規治療方式操作,如手術中出現意外情況,醫院概不負責”。然後經過公證處公證,協議即可產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