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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做哪些工作?

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從事的職業:

征兵政治審查規定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不征集服現役。

(壹)散布有政治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輯、出版、發表有政治錯誤的文章或者作品。

(二)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調查、起訴、審判;

(四)因犯有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責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或被開除黨籍的;

(五)有黑社會組織或者犯罪團夥跡象,有損國家形象和社會公德的紋身;

(六)與境內外具有復雜政治背景的人員關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活動的,參加過有害武術組織或者積極參加活動的;

對自己有較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武術組織的骨幹成員;

(八)本人或者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夥或者活動的;

社會關系的主要成員或者其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的骨幹;

(九)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受過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尚未查清的嚴重違法問題,本人包庇或者打擊報復的;

(十)主要家庭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或嚴重政治問題,本人無法劃清界限的;

(十壹)不符合征集服現役政治條件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除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外,對政治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單位招收的新兵,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招收;

(壹)在言行上同情或支持非法組織或非法活動的;

(二)收聽、收看外國反動廣播、電視等媒體,傳遞反動宣傳品和淫穢物品,受思想影響,是非不明的;

(三)有偷竊、打架鬥毆、酗酒滋事等不良行為的;

(四)參加各種宗教組織或者進行迷信活動;

(5)紋身;

(六)長期在外地,實際表現不易查明的;

(七)對自己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對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社會主義制度不滿的;

(八)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親屬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開除黨籍、公職的;

(九)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親屬因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審判的;

(十)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黑社會性質犯罪團夥等非法組織或者已經進行活動的;

(十壹)家庭主要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對自己有較大影響的親屬是邪教、有害武術組織的骨幹或者頑固分子的;

(十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有嚴重政治問題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特殊政治條件要求的情形。

在警校招生時: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政審不合格:

(壹)近五年內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或者治安處罰的;

(二)有違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機關查處和控制的;

(三)近三年內受到開除學籍、黨籍或者記過以上處分的;

(四)參加過邪教等非法組織或者黑社會性質組織的;

(五)有吸毒史的;

(六)直系親屬和近親屬中有壹人被判處死刑或者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直系親屬、旁系近親中有正在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邪教等非法組織骨幹成員,或者頑固不化,繼續堅持錯誤立場的。

(八)其他不適宜錄取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三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律師、公證員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三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律師、公證員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陪審員法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壹)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被吊銷的;

(四)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五)因受處分被免去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六)其他可能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 * *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修訂)

第三十三條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依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2015修訂)

四、因故意犯罪或玩忽職守、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以及被撤銷註冊的鑒定人,不得從事司法鑒定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執業證書被吊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被任命為駐外外交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國家機關辭退的;

(4)持有外國長期或永久居留許可;

(五)配偶具有外國國籍並持有外國長期或永久居住證;

(六)不得擔任駐外外交官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修訂)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2015修訂)

第十五條拍賣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3)品行良好。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拍賣師,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

(三)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七十三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被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的,或者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15修訂)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

(壹)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

(四)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十五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從業人員:

(壹)因犯有貪汙、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二)對所任職的公司、企業破產清算或者因經營不善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廠長、高級管理人員,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五年;

(三)個人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四)因違法行為被開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等機構的從業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五)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取消執業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機構和驗證機構的從業人員、投資咨詢從業人員;(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從事基金業務的其他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修訂)

第壹百零三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

(壹)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開除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取消執業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專業人員未逾五年。

第壹百零四條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錄用為證券交易所的從業人員。

第壹百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任職:

(壹)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取消執業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專業人員未逾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4修訂)

第八十二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壹)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取消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專業人員。因違法違規行為被撤銷執業資格,自撤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壹)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行政拘留三次以上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書未滿3年的;

(四)保安員證書被吊銷兩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設立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營業:

(壹)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制造、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

(二)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吸食、註射毒品被強制戒毒的;

(四)因賣淫、嫖娼被行政拘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2009年修訂)

第十四條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應當喪失教師資格。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2017修訂)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發放導遊證: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患有傳染病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四)導遊證被吊銷的。

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導遊證申請之日起15日內發放導遊證;發現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不予頒發導遊證,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管理暫行規定。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如果已經辦理了註冊手續,註冊無效:

(壹)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登記手續;制作播出機構應從廣播電視采訪編輯或播出主持人崗位上抽調負責人:

(壹)發生本規定第九條所列情形的;

(二)因本人過錯造成重大宣傳事故的;

(三)違反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品行不端,聲譽不佳。

有本條第(壹)、(二)、(三)項情形的,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

第二十四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執業證書無效,由註冊機關予以撤銷。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登記機關的有關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廣電總局申請復議。

所以不要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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