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所以諒解書只是酌情從輕量刑的情節,具體量刑要由法院結合其他具體案件和律師辯護情況綜合確定。刑事諒解書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刑事諒解書是刑法規定的酌定量刑情節之壹。在法定減輕情節缺失的情況下,這份諒解書成為刑事訴訟中辯方的重要辯護工具。在現代刑事訴訟發展的今天,刑事諒解書越來越受到重視。刑事諒解書壹般是指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就刑事案件結果達成和解時,由被害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性質的書面文件。諒解書壹般是在從公訴到法庭質證的過程中完成的,具有刑法中酌定減輕和從輕處罰的效力。刑事諒解書本身沒有固定的格式。出具諒解書的目的是減輕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有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所以諒解書是由被害人發給罪犯家屬的,壹般由負責律師辦理。但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聘請律師,可以參考這份諒解書的格式。諒解書前提對受害人造成傷害的,應當明確說明賠償已經達成,實際賠償已經結束。如果沒有對被害人造成傷害,則無需明示,但諒解書的重點應明確被害人已經理解,被害人請求免除追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刑事和解應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犯罪嫌疑人(肇事者)必須認罪。也就是說,需要認罪。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條件,也是雙方疏通情感阻滯的渠道。如果嫌疑人不認罪,是不可能和解的。2.和解是自願的。壹般來說,被害人的自願是必不可少的,但大多數情況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願。3.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有人認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實行刑事和解。也有人認為刑事和解只能適用於輕罪案件,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案件。學者認為上述觀點過於保守。刑事和解的範圍可以進壹步擴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可以根據情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增加壹百零八章作為第五部分第二章:“第二章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賠償損失或者賠禮道歉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 雙方可以和解:“(二)可以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玩忽職守罪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條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和合法性,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第二百七十九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