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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受賄的訊問筆錄

第壹,抓住機會,及時制造。

犯罪嫌疑人在訊問中的心理變化可以分為幾個階段:探索階段、矛盾鬥爭階段、對抗相持階段、反復搖擺階段和坦白坦白階段。在許多情況下,這五個不同階段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偵查人員需要用豐富的偵查經驗來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階段,訊問筆錄的準備不能急於求成。抓住機會是必要的。壹般犯罪嫌疑人經過這些心理變化後,會徹底投降,心理防線徹底崩潰,然後招供時會做訊問筆錄。如果時機把握不準,急於求成,在犯罪嫌疑人的探查階段急於做訊問筆錄,就會給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機。狡猾的犯罪嫌疑人會通過訊問內容探查真相,找出偵查員的底牌。壹旦暴露了偵查意圖和方向,犯罪嫌疑人往往會避重就輕,有備無患,增加了偵查訊問工作的難度。但在矛盾鬥爭、對抗僵持、搖擺反復階段,在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線崩潰之前,不宜做訊問筆錄。此時犯罪嫌疑人心理不穩定,如果急於固定訊問筆錄,會導致被動局面,甚至會使訊問工作前功盡棄。

二、圍繞犯罪構成要件,註意強化不同的側重點。

(1)受賄訊問筆錄應突出受賄的主客觀兩個方面。

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四個方面,其中犯罪主體的身份不需要因為有其他書證、任職文件而在訊問筆錄中強調,但應當在其履歷中體現?。賄賂犯罪的主客觀方面應是訊問筆錄的重點。

主觀方面主要包括:受賄的犯罪故意是如何形成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理解,行賄人為什麽向其行賄的理解,“權錢交易”關系是如何形成的,受賄中的財物占有的理解。其中,訊問筆錄最難的往往是屍體?犯罪的主觀方面,因為客觀方面畢竟有事實?主觀方面,需要深挖犯罪嫌疑人本人的貪欲和犯罪意圖,這就不得不面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黑暗,讓他交代自己內心的貪欲,這往往是犯罪嫌疑人難以說出口的。而且這些嫌疑人的主要身份多為國家工作人員或國家工作人員,領導幹部也不少,他們要暴露自己的內在權錢交易受賄難度可想而知。壹些犯罪嫌疑人即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受賄犯罪事實,在做訊問筆錄、深挖其犯罪思想根源時,也不願意直接面對,甚至產生了回避心理。這時候就要引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結合壹些犯罪行為的客觀表?,通過客觀表?身體?他的主觀故意促使他深入挖掘自己的內心世界,暴露自己犯罪的主觀故意。必要時可以引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語言,但筆錄應盡可能用犯罪嫌疑人的語言表述,這樣會使訊問筆錄更加客觀真實。

犯罪的客觀方面也需要細節嗎?如:收受財物的時間、地點,與行賄人談判的過程,行賄人的要求,收受財物的性質、數額、數量、面值、存放地點、目的和去向,獲利事實的過程等。

(2)受賄罪的訊問筆錄突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要件。

與受賄罪相比,行賄犯罪訊問筆錄的制作更強調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構成要件。兩校《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內涵作出了具體規定。這就需要在筆錄中明確,行賄人謀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的利益,或者要求對方提供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行業規範的幫助或者便利。但是這種不正當利益是真實的嗎?不影響受賄罪的構成。

第三,以罰款取勝,防止翻供。

細節決定成敗。這句話對於制作行賄罪的筆錄來說,是比較合適的。偵查人員在做筆錄時,要圍繞細節進行訊問,圍繞細節做記錄,在訊問中深挖細節,提前堵住後路,防止翻供,這就要求對犯罪構成有影響的每壹個細節都要集中?在成績單上。比如,受賄嫌疑人不承認行賄人去過他家,但行賄人說要把錢給在他家的行賄人。這時候就要問清楚行賄人什麽時候去的,怎麽去的,有沒有陪同,行賄人住在哪裏,住幾樓,家裏的陳設。他說得越詳細,就越能證明案件的事實效果。如果行賄人說清楚行賄人家的具體位置,裏面的環境,家具的擺設等。,就足以證明行賄人去過他家。如果把這些客觀情況都記錄在筆錄裏,壹個可變的口供、證言和不變的物體就固定在壹起了,證言的可信度不言而喻。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受賄案件中,雙方往往會用壹些借口和托辭來掩蓋犯罪事實。行賄人在行賄和受賄時,都會提出壹些冠冕堂皇的借口和理由來掩蓋權錢交易的本質,這也讓雙方心理上容易接受,不會尷尬。這些借口和理由都不壹樣。不管是什麽,只要深入探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這樣的借口和理由都會弄巧成拙。比如行賄銀行雙方以借錢的名義掩蓋受賄事實,雙方交易時,這筆錢就真的說成借錢了。這時候就要進壹步探究犯罪事實了,比如:妳心裏怎麽想的,有沒有為借款出具借條,有沒有約定還款時間,有沒有正當的借款理由,雙方平時的關系,有沒有經濟往來,借款是否實際使用,借款的真實去向,借款時間的長短,歸還的表示和行為,歸還的條件,不歸還的原因等等。這些細節壹壹審問之後,犯罪嫌疑人的真實想法就會充分暴露出來。借錢的借口和托辭成了行賄雙方的遮羞布,是掩蓋行賄犯罪事實的借口和理由。這些內容會不會壹壹記錄在訊問筆錄上,讓行賄雙方充分了解罪行?這個成績單會成為高質量的成績單。

另外,訊問筆錄上的時間要和同步錄音錄像的時間壹致,也要和提審(質押)憑證上的提審時間壹致,否則律師會在以後的庭審中質疑證據的合法性。犯罪嫌疑人要逐頁簽名,按手印。同時,他們要特別註意犯罪嫌疑人的最終簽字意見。壹些狡猾的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人員不註意的情況下,故意把自己的意見寫成“以上筆錄與我所說的不壹樣”。如果偵查人員不註意壹字之差,將來會給犯罪嫌疑人留下口實,甚至成為犯罪嫌疑人翻供的證據。

第四,註意行賄受賄筆錄相互吻合,相互支持。

在制作行賄人訊問筆錄時,要註意與行賄人相互印證對方的犯罪事實。受賄罪與受賄罪的構成是不對應的。在某些情況下,行賄人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在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中,並沒有規定謀取不正當利益。只要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就構成受賄罪。對於受賄,不要求謀取利益。而且,求利分為承諾、執行、兌現。三個階段,只要具備其中壹個,就可以構成受賄罪。行賄人收受財物時的主觀心理,可以被行賄人有力地證實。例如,行賄者想從受賄者那裏得到壹些東西。給受賄人錢的時候,言語交流不多,就放下錢走了。但當時受賄人的手表是什麽樣的呢?這對於受賄罪的構成至關重要。只要收受了財物,就可以構成受賄罪,行賄人以後不需要為行賄人謀取利益。只要主觀上知道行賄人有特定的委托事項,並收受對方所送財物,就視為承諾為行賄人謀取利益。在制作行賄人的訊問筆錄或證言時,需要出示行賄人收受財物的語言、語氣、動作和壹些行為?身體?出來,這樣可以確認行賄人當時的主觀心理。

五、註意筆錄中的間接證據和再生證據?。

受賄案件的直接證據除了雙方的口供外,大多是間接證據,間接證據的收集也不容忽視。訊問行賄人行賄罪時,要註意是否有其他知情人,如家屬、司機、秘書、會計、出納、生意夥伴等。如果有,應記錄在案,補充間接證據。行賄資金通過銀行轉賬或者支取的,也應當記入筆錄,通過核對銀行賬戶、記賬憑證等書證,可以確認行賄的犯罪事實。

受賄犯罪系列案件?例子很多。行賄人或行賄人壹旦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就會通過串供、攻守同盟、轉移贓款、銷毀、偽造證據,甚至退回贓款贓物等手段掩蓋行賄犯罪事實。這些行為會產生壹些再生的證據。將這些異常行為記錄在記錄中,會提高行賄犯罪記錄的可信度。通過收集和固定這些再生證據,將強化賄賂犯罪的證據體系,將賄賂犯罪的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和再生證據結合起來,形成完整統壹的證據鏈。提高查辦賄賂案件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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