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法律客觀:律師會見權在不同的訴訟階段有著不同的內容:1、偵查階段的律師會見權該階段因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采取強制措施和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不同而分為不同情況:壹是會見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這種情況無需經偵查機關批準,受托律師有權直接會見犯罪嫌疑人。二是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托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三是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受托律師應當經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批準,因為《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時,有權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的罪名,了解有關案件情況,了解偵查機關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及期限,了解偵查人員有無刑訊逼供或以威脅、引誘、欺騙的方法向其收集證據等違法行為。律師根據會見時了解的情況,有權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如涉嫌罪名的實體問題、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問題等;有權代理其提出的申訴、控告;如果受托律師認為不應對其進行刑事追究,可以代理申訴,請求偵查機關撤銷案件;如果發現偵查人員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有權代為申請取保候審;有權代為申請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2、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會見權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開始以辯護人的身份出現,《刑事訴訟法》對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未作限制性規定(被監視居住的人除外),只要有辯護律師身份就有權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檢察機關批準,會見時檢察機關也不派員在場。在此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有權詢問案件事實,聽取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和辯解;有權核對有關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材料,詢問犯罪嫌疑人有無新的人證、物證及證據線索;有權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況,如羈押期限、有無受到刑訊逼供、有無隨案被扣押、凍結的財產等。辯護律師根據會見了解的內容,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對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建議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若隨案有扣押、凍結財產的,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有權要求人民檢察院予以解除。若羈押期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若辦案人員有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的,有權代為控告。3、審判階段的律師會見內容在審判階段除被監視居住的被告人外,辯護律師會見被告人不應受到任何限制,無需由人民法院開具證明,人民法院和看守所也不應派員在場。律師會見被告人有權詢問被告人是否同意做他的辯護人,進壹步確定委托關系;有權聽取被告人的自行辯護意見,並將律師辯護意見告知被告人;有權詢問被告人有無證明自己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證據及證據線索;有權告知其審判程序、享有的權利等等。律師根據了解的情況,可以依法進行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參與刑事審判,依法為被告人進行辯護,從而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