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成功啟動稅務行政處理行為審查的兩個例子
(1)福建某鎮村委會訴福清市地稅局稽查局稅收侵權糾紛案。
1998 10,福清市地稅局稽查局對某鎮村委會作出稅務處理決定,補稅金額約6萬元。2002年6月5438日至10月,福清市地稅局稽查局開具扣繳稅款通知書,從村委會存款賬戶中扣繳相應稅款。村委會不服代扣稅款,提交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扣繳稅款行為。村委會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福清市法院認為,本案屬於行政決定作出後的執行措施問題,故應對行政決定的形式要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根據最高法院“地稅局稽查分局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沒有法律依據”的答復,福清市法院認為,福清市地稅局稽查分局對村委會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超越職權;因本案中被告對原告采取扣繳稅款強制措施所依據的稅務處理決定不合法,被告對原告采取扣繳稅款強制措施明顯違法。2003年8月,法院裁定(1)撤銷被告作出的扣繳稅款通知書,(2)被告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返還原告代扣的保證金。
(二)金冠塗料集團有限公司訴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稅收執法糾紛案
2006年6月,廣東省國稅局認定金冠塗料廠少繳增值稅1140000余元,並作出補繳稅款的稅務處理決定,以涉嫌偷稅將金冠塗料廠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2007年4月,佛山市三水區檢察院以金冠塗料廠偷稅漏稅罪向三水區法院提起公訴。2007年9月,三水區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指控金冠塗料廠偷稅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程序違法。金冠塗料廠被依法宣告無罪。2007年6月,佛山中院維持三水區法院壹審判決。
2012,11年10月,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對金冠塗料廠作出稅收強制執行決定,從其銀行賬戶中扣除部分稅款。金冠塗料廠不服稅收強制執行決定,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廣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被告以2006年6月作出的11號稅務處理決定為依據,作出稅務強制執行決定。該稅務處理決定雖未被法定機關變更或撤銷,形式上仍然有效,但稅務處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與法院生效的刑事判決相沖突,從證據、檢驗方法、程序等方面否定了稅務處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由於司法認定的終局性,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否定稅務處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的,應當認定被告稅務執行決定的執行依據明顯缺乏事實依據,被告依據稅務處理決定作出的稅務執行決定在適用法律上不明確、錯誤,應予撤銷。法院最終決定撤銷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對金冠塗料廠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決定。
二、問題焦點:法院是否有權對相關行政行為進行聯合司法審查?
上述兩個案例突出了壹個核心問題,即在稅收執法糾紛行政訴訟中,法院除了對稅收執法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外,是否有權對基於稅收執法行為作出的稅收行政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這個問題在行政法上被稱為相關行政行為的聯合司法審查。
(1)什麽是關聯行政行為?
在我國行政法體系中,相關行政行為的概念和類型尚未法定化。借鑒德國和日本的行政法理論,關聯行政行為主要是指同壹行政機關或不同行政機關針對同壹行政相對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行政行為之間存在壹定的關聯性,主要表現為後壹種行政行為需要以前壹種行政行為為基礎,並且從整體上看,這些行政行為的目的是壹致的,各有各的階段。
在稅收征管領域,壹般都有相關的行政行為。稅務機關認定納稅人有違法行為並作出退稅稅務行政處理決定的,納稅人拒絕履行退稅義務時,稅務機關應當依職權對納稅人作出稅收強制措施或者稅收強制決定。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行為與之前的稅務行政處理行為構成關聯行政行為,說明稅務行政處理行為是稅務行政強制行為的事實依據。
(3)相關行政行為應接受聯合司法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09〕20號)第七條規定,“被訴行政許可行為所依據的其他行政決定或者文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壹)明顯缺乏事實依據的;(二)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三)超越權限的;(四)其他重大、明顯違法的。”法釋〔2009〕20號第七條雖然只針對行政許可訴訟案件,但為法官審理其他行政訴訟案件提供了有益的指導。當相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缺陷,並且作為被控行政行為的依據直接決定被控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法院有權對相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共同審查。這種共同審查可以理解為法院審查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必要環節。
第三,稅收執法程序中的聯合司法審查
如前所述,在稅務機關實施的稅收征管執法活動中,有很多相關的行政行為,比較典型的是稅務處理決定和稅收執法決定。比如上述第壹種情況,稅務機關向村委會作出稅務處理決定,確認了村委會欠稅的事實,並對村委會追繳稅款和滯納金追究法律責任。由於村委會不履行納稅義務,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強制執行。因此,稅務機關依據職權和稅務處理決定的事實依據,對村委會作出了強制執行決定。由於被告的強制執行行為是基於稅務機關作出的補稅決定,法院對被告稅收強制執行行為的相關行政行為——稅收強制執行行為中的稅務處理決定進行了合並審查。
總結
雖然最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將稅收爭議的救濟模式改為“復議-納稅-訴訟”,但在該模式下仍需先納稅再訴諸司法審查。確定法院對相關行政行為的聯合審查權,對於規範稅務機關執法活動、填補納稅人救濟渠道、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強化法院司法審查職能、解決征納矛盾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