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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為什麽律師、醫生和會計師有不同的老師。

近年來,律師這壹職業在世界各國都有不同的評價,國內外知名法律人士也為青年律師撰寫勵誌書籍。很多人分析過為什麽臺灣省法人業績不理想。原因之壹是考試(律師、司法人員)通過率低,制約了學生的學習方向。我不是法律系的。有人可能會認為,我恐怕沒有立場評論法學教育。但我投入法學研究,參與法律期刊編輯多年,積累了壹些經驗,也算是半個法律人了。另外,在外人看來可能很清楚,非專業人士可能會看到圈內的盲點,提供壹些意見供參考,無論如何都沒有壞處。在此,我想對律師高考門檻低,通過率低這個壹直被詬病的問題提出壹些看法。考試院建議修改律師和治安法官考試規則,建議今後司法人員和律師考試分三個階段進行。初試和復試要筆試,分別有50%和20%的考生通過。第三次考試要口試,60分為及格。因為考試院的草案版本並不直接影響大學法律系的教育,所以臺面上的爭議較少,但無論如何,通過率還是很低的:筆試90%被抹掉,口試部分被刪減。未來的通過率恐怕和現在的8%差不了多少。

為什麽律師、會計、醫生擇業都要通過國考?為什麽洗衣工和餐廳廚師沒有執照?如果需要進行執照制度的篩選,如何確定律師、會計師、醫生的通過率?這恐怕是很多法學學生心中的壹大疑問。從臺灣省的現狀來看,“三師考”的規定差別較大。大部分大學醫學系畢業生都能通過西醫醫師執照考試;國立大學的醫學畢業生如果考不上,每個學校每年都只有個位數。會計考試不看總分,看科目成績。根據註冊會計師考試規則第十八條,考試專業科目60分通過,通過的科目可以保留三年。其余未通過的科目,只要在三年內通過補考,即視為通過資格審查。國大會計系畢業後,四年內通過六門專業考試基本上不是太難的事情。至於律師考試,算總分,全年通過率只有8%;法律專業的學生即使努力學習也很難拿到執照。這三個職業都叫“教師”,但是通過考試的比例相差如此之大,讓人看不懂其中的奧妙。與美國相比,通過率極低的臺灣省律師考試表現出了極大的差異。在美國,律師考試的內容因州而異。有些州很容易,通過率90%以上。紐約州、加州、DC等地難度略高,但通過率也在50%左右。這些數字可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改變,但無論如何,與臺灣省8%的低錄取率相比,它們是非常不同的。恐怕很少有人在看完上述臺灣省與美國的區別,以及臺灣省內不同執業證難度的區別後不搖頭疑惑!基本上,我們的社會似乎還沒有清楚地理解律師或會計師執照的意義。從理論上講,執業律師執照考試的目的是為了節省個人面對法律糾紛時的搜索成本。比如沒有可信的律師證,個人在找訴訟代理人之前,壹定要收集那些自稱法律優越的人的相關信息。對於很多人來說,這種信息搜索的成本大概是很高的。壹旦* * *能提供執照考試並出具合格證明,上述查找成本就能大大降低。通過考試的律師可以把資格證書掛在窗口告訴公眾:“我是合格的。”所以,職業執照起到了壹定的溝通作用,傳遞了律師是否符合門檻標準的信息。值得註意的是,職業執照通常不會細分等級,而是傳達了某種“最低”門檻信息。至於合格的律師,還是要由司法市場來決定誰是大牌,誰是小牌。上面的許可傳喚理論並不是我個人的創新,而是社會科學中的壹個老理論。如果理解“執照只是最低門檻”的理論意義,我們就不得不對每年8%到10%的法官/律師低通過率感到不可思議。律師的能力取決於實戰表現;誰能保證壹個通過了這麽低門檻的紙筆考試的法律人就壹定能打官司?為什麽第三集團的大學醫學系的畢業生十個有九個能拿到醫生執照,而第壹集團的大學法學系的畢業生高考也是名列前茅,但每年全班只有十個人左右能拿到律師?如果說對律師和治安法官的篩選很重要,所以應該嚴格,那麽對用手術刀操人性命的醫生的篩選難道不重要嗎?醫生通過低門檻篩選後,掛牌行醫。幾年後,關於誰是華佗再世,誰是蒙醫的評論不了了之。這意味著醫生“市場”發揮了作用。為什麽在法律領域堅持用嚴格的國考代替市場?

在考試成績的計算方面,會計師考試自2001年以來發生了重大變化。按照各科計算,四年內只要所有專業科目都考過,就及格了。坦白說,這樣的考試設計不僅合理,而且人性化。誰能說兩年內通過刑法和商法考試的人或者同壹年通過這兩門考試的人誰更厲害?既然概念上分不清,為什麽壹定要同時通過考試?會計職業可以分年分學科,那麽律師/治安官為什麽不可以呢?當然也可以考慮司法人員考試通過率應該放寬多少。但是,計算各考試科目總分,只通過8%,是不合理的。基本上任何壹個通過率低的國考,都有“科舉式”的遺風,誘使學生過於投入書本,封閉視野。無論如何,是時候改變律師/治安法官的考試方式了。

壹種是將考試科目分為幾大科目(如公法、刑法、民法、商法等。),並分別收集結果。幾年內及格就是及格。二是提高以上科目的通過率,至少要相當於會計師。以95年的會計考試為例,其專業科目的通過率為32.41%,94年為32.6%。當然,這些變化不壹定要模仿國外的超高通過率,但至少在國內,總要在三大之間找到壹個平衡點。我們不能有三個老師!

參考文獻:1黃俊發1999我國中型企業選擇會計師稅務簽證的因素研究2楊炳賢2000企業更換簽證會計師原因研究3陳啟元2005我國會計師獨立性與責任研究——美國薩班斯法案的啟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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