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筆跡鑒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
筆跡鑒定屬於證據的壹種,在法庭上可以做為證據使用。法院所要求提請的證據須是具有鑒定資格的法人單位出具的證明。只要有法定鑒定機構出具的合法證明,在法律上即視為有效。事實上由書法鑒定出的筆跡鑒定準確率高達100%,因此排除壹般人為因素而言,法律是支持筆跡鑒定作為證據使用的。當然如果只有65%的話,證據法是不會選取的。
二、哪些證據是法律認可的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三、作為證據的筆記簽名註意事項
證據首先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由於筆跡分析具有簡捷、方便、準確性高、個性化強的特點,且由於筆跡具有很強的書寫動力定型的特點,雖然書寫者可能由於心情等原因在筆跡上略有變化,但盡管書寫者能變化字體的斜度、大小、輕重和速度,但是他壹生中的書寫習慣如同指紋壹樣,是改變不掉的。因此筆跡分析可以避免被測試者不願合作而帶來的掩飾、歪曲、裝好、隨機作答等局限,能更客觀地了解被試的心理。
在簽名前,必須要求對方出示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軍官證等),並摘錄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認真的驗明對方的正身。否則,難免有時被人冒名頂替。就簡為,只要簽名屬實,即使身份證復印件不存檔,對方照樣無法否認,反之,如果簽名不實(如被人代簽),則即使將身份證的確良原件留存,也是白搭,人家完全可以將此解釋為系遺失或被竊。因此,無論是誰在日常生活中,要特別重視簽名、蓋章,尤其是金融部門,更要嚴格把關,充分認識簽名、蓋章在銀行業務中的重要性,在業務文書中正確使用好簽名、蓋章,以確保銀行的資金安全。
在我國相關法定鑒定機構對筆記進行檢驗的流程中,在行為人簽名之前,必須按照規定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驗明其真實身份,以此避免依法受鑒定的行為人有被冒名頂替的可能,給鑒定結果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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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71條規定:“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