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上海也出現了類似的組織(事業被廢的律師憑借之前與法院、官場的官商關系,繼續地下運作,與國民政府合法化的律師在生意上競爭,因為司法公正被金錢嚴重扭曲,出現了“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遺風),其行為自然被貼上了黃牛的標簽。
司法黃牛是對古代法官和訴訟律師制度的改造,使舊的關系依附於新的制度,繼續扮演舊的角色。民國以後,與政府合謀,扭曲司法和監獄正義的古老方法,被司法黃牛繼承。即使在今天,司法黃牛的痕跡依然隨處可見。
司法黃牛是司法中的壹種“非正式制度”或“非正式關系”。司法黃牛是臺灣省貪婪的中介行業最熟悉的名字。
案件2065438+2000年7月27日,臺灣省“中央社”報道陳水扁辦公室前副秘書長陳鎮安被控司法黃牛等案,臺灣省“高等法院”上午壹審宣判該案翻案。臺灣省“高院合議庭”撤銷壹審12年有期徒刑的判決,同時變更“追訴期間貪汙罪條例”的規定,以詐欺取得金錢罪判處陳哲南7個月有期徒刑,但檢方仍可向臺灣省“最高法院”上訴。
報道稱,陳喆男被控炒紅股內幕交易罪,臺“高等法院”壹審認定陳喆男買賣股票的時間在影響股票的重大消息公布之前,因此仍維持無罪判決。報道稱,陳哲南被控在擔任陳水扁辦公室副秘書長時,向新紀中建董事長梁柏勛詐騙新臺幣600萬元。以公務員騙錢罪壹審被判12年。二審改判9年。
檢方與陳哲南分別提出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上午壹審判決,陳哲南身為陳水扁辦公室副秘書長,並無司法調查實權,不構成原判決“利用職務之便”罪。因此以普通詐騙罪判處其1年有期徒刑,而不是原來適用的貪汙罪條例。因為陳振安的司法黃牛行為,適用減刑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