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關於刑事訴訟中程序正義的含義,下列哪個陳述是不正確的?
A.訴訟參與人能夠充分有效地參與訴訟。
B.違反程序是可以補救的
C.可以觀察刑事訴訟
D.刑事訴訟的判決符合事實。
答案:d
考點:理解程序正義的含義
詳解:本題考察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關系,尤其是對程序正義的理解。ABC是程序正義的體現,D是實體正義的體現。程序公正與否與刑事訴訟判決是否符合事實真相無關,這是程序公正的獨立價值之壹。
點評:雖然這是壹個純理論的題目,但是難度適中。關鍵是要把握程序正義的獨立性,這也對考生復習司法考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註重理論基礎的培養。
22.某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張貪汙案,被告人張在開庭前突發心臟病死亡。法院應該怎麽做?
A.決定駁回此案
B.宣告被告人張無罪。
C.裁定終止審判
D.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處理。
答案:c
考點: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責任。
詳解:《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期限已滿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從第五段內容可以看出,被告人張在開庭前因心臟病突發死亡,在法院的審理階段,要麽終止審理,要麽宣告無罪。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176條進壹步解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九)被告人死亡的,裁定終結審判:根據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被告人無罪的,宣告被告人無罪。從表面上看,B和C可能都是對的。但仔細壹查,C是正確的。因為,本案中,已經明確寫明被告人張在開庭前死於心臟病發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精神,此時,法院不需要進行審理,也不需要查明案件事實和認定證據材料,更不用說確認被告人有罪。因此,此案只能駁回。
評論:很難。表面看似簡單,但題目設置了壹個陷阱,即被告人張在開庭前突發心臟病死亡,考生要註意“開庭前”這個關鍵點。
23.以下哪種情況應由軍事法院管轄?
A.現役軍人匡與某企業員工何涉嫌竊取國家軍事機密。
B.經查明,現役軍人石某在入伍前已犯故意傷害罪,尚未處理。
C.退伍軍人李回鄉,服役期間被發現有盜竊行為。
D.張在軍中訪友,在軍營中行竊。
答:答
考點:軍事法院管轄。
詳解:最高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現役軍人(含軍隊中的職工,下同)和非現役軍人犯罪,分別由軍事法院、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專門法院管轄;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顯然,A符合這個要求。最高法院解釋第21條規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專門法院管轄: (壹)非現役軍人及其家屬在軍營內犯罪的;(二)現役軍人辦理退伍手續後犯罪的;(三)現役軍人在入伍前犯罪的(服役期間犯罪的除外);(四)在服役期間犯罪的退伍軍人(違反職務犯罪的除外)。b屬於(3)的情況。需要註意的是,題目並沒有說明他在服役期間是否犯了其他罪,需要在服役期間壹並審判。本案中,作者主張不存在其他犯罪;c屬於(4)的情況。註意題目明確指出所犯的罪是盜竊罪,顯然不是軍人違反職責罪;d屬於(1)的情況。
評論:難度適中。這個題目要特別關註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這也是判斷軍事法院管轄權的重要標準。
24.某市檢察院張在辦理壹起受賄案件時,發現其中壹名犯罪嫌疑人是其堂弟,於是申請回避,得到檢察長批準。關於張申請回避前取得的證據和訴訟行為的效力,下列說法中哪壹種是正確的?
A.獲得的證據和采取的法律行動是無效的。
B.獲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是有效的。
C.取得的證據有效,但訴訟無效。
D.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是否有效,由檢察委員會或者檢察長決定。
答案:d
考點:調查人員申請回避的法律後果
詳解: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應當回避的情形和偵查人員申請回避的後果: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偵查人員在作出回避決定前,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三十條進壹步規定,因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壹而回避的檢察官,在作出回避決定前取得的證據和實施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由檢察委員會或者檢察長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顯然,本案中,檢察院張在辦理壹起受賄案件時,發現其中壹名犯罪嫌疑人是其堂弟,自行申請回避並經檢察長批準,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三十條,張申請回避前取得的證據和訴訟行為的效力是否有效,由檢察委員會或者檢察長決定。因此,d是正確的。
點評:難度適中,關鍵是要註意高檢規則第三十條的內容。
25.關於刑事訴訟中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區別,下列哪個陳述是正確的?
A.不同的訴訟介入時間
b .可以擔任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範圍不同。
C.是否出庭就不壹樣了
D.不同的刑事訴訟功能
答案:d
測試中心: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的區別
詳解:本題壹般考察刑事訴訟中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區別,不區分公訴和自訴。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壹般來說,兩者的介入時間是沒有區別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可以看出兩者都是:公訴案件從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就可以介入;自訴案件總是要涉及的。因此,A是不正確的;
其次,關於可以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人員範圍,法律沒有明確區別對待。《刑事訴訟法》第32條和第41條對此有明確規定。第三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第41條:委托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最高法院解釋第33條進壹步限制了辯護人的範圍。同時,解釋第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本解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委托訴訟代理人。因此,可以擔任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人的範圍是壹樣的,B顯然是不正確的。
第三,辯護人和代理人是否到庭不同。答案很明確,兩人都有權利出庭,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等等。比如《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公訴人當庭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法官可以審問被告。所以c不正確。兩者訴訟功能的區別是根本性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從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最高法院解釋第四十八條規定,訴訟代理人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D是正確的。
評論:難度適中。這個題目比較理論化,考察了抗辯和代理的區別以及* * *的問題。
26.以下哪壹項是直接證據?
某韓殺人案,證人證言稱被告人曾到過案發現場。
B.馬盜竊案中,被害人關於犯罪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陳述。
C.高縱火案表明,火災是由電器短路引起的。
D.吳某投毒案,用以證明被告的指紋與現場提取的指紋相同。
答案:c
測試中心: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區別
詳解: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關系的不同,證據可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即“犯罪+犯罪行為”。所謂證明關系的差異,是指某壹證據是否能夠單獨地、直接地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凡是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都屬於直接證據。其含義是指某壹條證據的內容,能夠直觀地說明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發生過,以及這壹犯罪行為是否是被追訴人所為,而不經過推理過程。任何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都屬於間接證據。結合本題,韓殺人案的證人證言,證明被告人到過犯罪現場,不能單獨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故A屬於間接證據;馬盜竊案,被害人關於犯罪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陳述,由於該陳述僅涉及犯罪的危害後果(犯罪行為),並未指出誰是行為人,因此,僅揭示了部分案件事實,而未揭示主要犯罪事實,故屬於間接證據。D吳某投毒案證明被告的指紋與現場提取的指紋相同。這個結論只能證明被告去過現場,不能證明他已經中毒,所以也是間接證據。C某高中縱火案,說明火災是由電器短路引起的,揭示了案件的主要事實,即有犯罪分子和犯罪後果(即犯罪行為),所以是直接證據。
點評:難度適中,此題為理論題。在把握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區別時,要註意原始證據和進來的證據的區別。
27.以下關於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的說法哪個是正確的?
A.司法拘留是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都被拘留在行政拘留中心:刑事拘留是強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都被拘留在拘留中心。
B.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壹種處罰。
c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強制措施。
d .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
答:答
考點: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區別同* * *
詳細解釋: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根本區別在於其性質不同。司法拘留是針對妨害訴訟活動的嚴重行為而采取的壹種排除性措施。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壹種保障措施,是壹種訴訟行為。其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本身並不具有懲罰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壹種處罰方式,本質上是壹種行政處分。其目的是懲罰和教育有普通違法行為的人。據此,BC是錯誤的,他們沒有區分三種拘留的性質,而A的說法是正確的。此外,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人;(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刑事訴訟法》第13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者脫逃的;對於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司法羈押壹般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行。所以d也是錯的。
點評:這是壹個跨學科、綜合性的考題。這就需要考生在復習的時候對考點進行整合和總結。
28.常涉嫌投毒殺人被立案偵查。考慮到常某已懷孕且臨近分娩,縣公安機關決定對其取保候審,並責令其交納保證金3000元。1個月前寶寶出生後,常寫了遺書,兩次自殺未果。壹家人輪流照顧常和他的寶寶,以防發生意外。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對常采取什麽強制措施?
A.維持原取保候審決定
B.將取保候審改為監視居住
C.增加取保候審保證金或改為保證人擔保。
D.依法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答案:d
考點:強制措施變更
詳解:本題考察的是強制措施的變更,即采取取保候審但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同時,常涉嫌投毒殺人案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於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但確有逮捕必要的,應當依法立即逮捕。因此,常應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點評:強制措施變更雖然比較復雜,但是由於涉及的知識點比較單壹,所以科目相對簡單。
29.某縣檢察院以搶劫罪對孫某提起公訴,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下哪個陳述是正確的?
A.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而不是刑事訴訟法。
B.雖然孫與李在偵查階段已就賠償達成協議,且孫已支付,但法院仍可受理李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檢察機關決定查封被告人的財產。
d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無論是否已當庭執行,法官都必須制作調解書。
答案:b
測試中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
詳解:首先需要明確,由於附帶民事訴訟的“附帶性”,刑事訴訟法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應當適用於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因為附帶民事訴訟的性質是民事訴訟的壹種,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所以,A是錯的。其次,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要註意三個方面:調解的階段、調解書的制作和調解後的悔罪問題。所有的題目都調查過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90條,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請求賠償,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記錄在案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刑事案件作為附帶民事訴訟予以受理;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並支付,被害人堅持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據此,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可以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進行,而法院的調解是終局的,前兩者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B顯然是正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九十六條規定,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應在自願和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法官應當及時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達成協議並當庭執行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但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可見D是錯誤的,附帶民事訴訟調解不壹定產生調解書。第三,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第九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決定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財產。因此,題目“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檢察院決定查封被告人財產”中的C明顯錯誤。其背後的原則是,附帶民事訴訟的本質是民事訴訟,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不應介入財產的扣押。
點評:本題涉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壹系列問題,如法律適用、附帶民事訴訟調解、財產扣押等。稍有不慎就可能出錯,所以相對來說比較難。所以,筆者建議考生壹定要總結壹些知識點。
30.高以誹謗罪將範告上了縣法院。該縣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應當由自己管轄,因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夠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應予受理。然而,被告範目前下落不明。法院對此應該如何處理?
A.中止審判的裁定
B.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C.宣告範犯有誹謗罪並處以刑罰。
D.向公安機關報案,查明範的下落。
答案:b
考點:人民法院審查處理自訴案件。
在這個話題中,高以誹謗罪將範告上了縣法院。根據高法第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壹)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1、侮辱誹謗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國家利益的案件除外);.....這暗示著本案是自訴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88條對自訴案件的審查處理作出了詳細規定:自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經審查裁定駁回起訴: (壹)不符合本解釋第壹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的;(二)證據不足的;(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6)自訴人撤訴後講述同壹事實,但因證據不足撤訴的除外;(七)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再次告知同壹事實的。本案被告範下落不明,正好符合第五款的規定。因此,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b是對的。考生還需要註意壹個重要問題。如果本案是公訴案件,被告人範目前下落不明,結果就不壹樣了。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第117條的規定,公訴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立案範圍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點評:這個題目不難,但是註意陷阱——這個案子是自訴案件,如果是公訴案件,結果就大不壹樣了。
31.某縣公安機關收到孫指控何對其實施暴力侵害的材料,經審查認為其沒有強有力的犯罪事實。縣公安機關應該如何處理?
A.不立案
B.要求孫撤訴
C.撤銷案件
D.偵查結束後,移送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答:答
考點:公安機關立案的問題
詳解: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據此,如果存在上述五種情形,壹般在偵查階段駁回案件。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62條進壹步規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受理單位應當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收單位應當作出不立案信訪報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因此,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不予立案。
點評:題目有點偏,考查的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
32.在某縣人民法院審理徐某搶劫案過程中,縣人民檢察院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徐某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為由,向縣人民法院提出撤訴。法院收到檢察院撤回起訴的請求時,合議庭已經提出意見,但尚未宣布判決。縣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請求?
A.作出準予撤回起訴的裁定
B.作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
C.可以先審查撤訴理由,再作出是否準予撤訴的裁定。
D.在作出是否準予撤訴的決定前,應當對撤訴理由進行審查。
答案:d
考點:壹起公訴案件在壹審程序中的撤訴。
詳解:壹審程序中的撤訴有兩種:公訴案件撤訴和自訴案件撤訴。原最高法院解釋第17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判決宣告前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對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後壹種情況,最高法解釋第198條規定,自訴人請求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自願的,應當準許;經審查,認為自訴人受到強迫、威脅等。,不是自願的,也不應該被允許。可見,無論是自訴還是公訴案件的撤訴,法院都應該進行審查。特別是審查的內容不同:公訴案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自訴案件審查撤回的自願性。所以,D是正確的。
評論:比較簡單。壹審公訴案件撤訴比較容易。考生要註意二審撤訴,相對復雜。
33.劉,17歲,聾啞學校職工,因涉嫌盜竊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劉的辯護人高認為,劉不是本案的罪犯。經審查,縣人民法院決定按照普通程序審理此案。法院決定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該案的依據是以下哪壹項?
A.劉是未成年人
B.劉是壹所聾啞學校的員工。
C.辯護人高認為劉無罪。
D.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
答案:c
測試中心:簡易程序不適用的地方。
詳細解釋: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刑事訴訟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的簡化審理)和簡易程序兩大類。這個題目是通過問為什麽簡易程序不適用來考察兩種程序在適用條件上的區別。《關於審理公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意見》明確規定了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第1條做了初步規定。對於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訴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壹)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二)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三)依法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檢察院不建議適用簡易程序,並不意味著法院必然決定按照普通程序審理案件。《若幹意見》第四條規定,對於人民檢察院未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征求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同意並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材料後,適用簡易程序。因此,法院有壹定的自由裁量權適用簡易程序,並不完全聽從檢察院的意見。所以,d是錯的。至於A法和B法,根本沒有規定。
《若幹意見》第二條對簡易程序作出排除性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訴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壹)復雜的* * *同罪案件;(二)被告人或者辯護人辯稱無罪的;(三)被告人是盲、聾、啞的;(四)其他不適合簡易審判的情形。C項辯護人高認為劉無罪,明顯屬於第二款的規定。被告人和辯護人辯稱無罪,因此不能適用簡易程序。c是正確的。
點評:比較簡單。但是,對於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化審理的,要註意將其與中級法院管轄和法院強制指定辯護區分開來。這些問題很容易混淆。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