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大赦時告他死
2、檢察院自偵案件——貪汙瀆職,禁選復查暴虐刑
3、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暴虐侵辱謗
4、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遺信偽知傷婚宅,人身財產三年下。
5、中院管轄案件——外國無死
6、回避理由——辯證定理參審,當害他見禮。
7、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情形——剝完無利陪外公
8、可以不許會見情形——涉密在逃,遺漏不足,串偽滅害。
9、可以指定辯護人情形——無影重願***國難
10、應當指定辯護人情形——盲聾啞未限死
11、間接證據認定規則——完整遵守,協調。
12、犯罪構成事實——“七何”(地方罪人危機時)
13、免證事實——判定法異常
14、扭送情形——追緝逃犯
15、取保候審適用對象——核證加役制有病,避訴到乳孕期緩結。
16、保證人條件——無處自證
17、被取保候審人義務——居傳證人
18、被監視居住人義務——居傳見證人
19、拘留情形——自身不明即認證作案
20、附帶民事先予執行——緊請等確行
21、偵查羈押期限——壹般2月,上加1月,集證交流再2月,十年加2月。
22、不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盲聾啞要***證他3年無罪。
23、兩次補偵不起訴情形——缺乏疑問,可能矛盾。
24、不得擔任陪審員的情形——公檢法常律師(司)除刑
25、不適用普通程序簡易審情形——盲聾啞不同意他不構成重外
26、延期審理情形——新證重驗,回避補查,另托追訴。
27、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情形——條證落時悔撤死
28、不適用簡易程序情形——復盲無他
29、簡易轉普通情形——他否認犯罪不足3年
30、再審情形——貪錯新矛,量影撤矛,私翻不具效力。
31、停止執行情形——十八錯舉非孕
32、不具危險不逮捕未成年犯情形——他初過自立,未備中學,非主交贓。
33、未成年犯不起訴情形——避防盲聾啞,自立迫止預助他。
34、審判委員會決定案件——重復新難分他
35、可不出庭證人——他直行未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