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具體做法有以下特點:
1,堅持綜合調解擴大範圍,努力解決工作難題。
各級法院把調解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首選方式,在審理民事、刑事自訴、輕微刑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行政案件中加大調解、協調、和解力度,使盡可能多的不同類型案件得到和諧解決,充分發揮司法調解的整體效益。壹個是搶占主力位置。把民事案件作為調解工作的重點,對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除法律不允許的以外,盡可能開展調解工作;對於婚姻家庭、相鄰權、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等可能導致矛盾激化的案件,盡量以調解方式解決。二是擴大覆蓋面。將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與調解機制相結合,加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確保刑事被害人及其親屬獲得賠償,促進刑事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刑事案件當事人和解。南平中院以刑事訴訟法修改為契機,重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刑事和解與調解,完善相關配套機制,受到廣泛好評。積極開展行政案件協調,建立司法與行政的良性互動關系,妥善解決行政爭議。武平法院在全省率先推動成立縣級行政案件協調委員會,協調解決大量行政糾紛。加強執行和解工作,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律義務。三是突出針對性。根據案件利益和爭議焦點的相似性,對案件類型進行分類梳理,在同類型案件中試行類型調解模式,達到“調解壹案,帶動壹片”的效果。例如,漳州中院在涉臺案件中遴選高學歷、懂閩南話、熟悉臺灣省風土人情的法官,推動涉臺案件調解專業化。
2、堅持調解全程化,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調解工作貫穿立案、庭前、當庭、預判等不同訴訟階段,適用於壹審、二審、再審、執行全過程,努力做到“五個註重”:註重立案調解和庭前調解。福清法院利用第壹時間接觸當事人、第壹時間了解案情的優勢,在起訴狀副本中附上了調解建議書,受到了當事人的歡迎。各級法院普遍在訴訟服務中心設立專門的調解室,專職法官等人員及時開展調解工作。註重庭上調解,判決前調解。在審判過程中,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推進調解,對於可以調解的案件,甚至在判決下達之前也不放棄調解。重視再審調解。明確應當調解的民事抗訴案件的具體類型,省級法院要加強與檢察機關的溝通協作,規範兩法檢察官調解民事抗訴案件的程序,增強再審案件調解的有效性。註重協調調解與執行,建立“審執合壹”的調解模式。能立即履行調解的,盡量督促當事人當場履行。不能立即履行的,采取保全、設置擔保條款等靈活措施,不斷提高調解自動履行率。重視信訪調解工作,把調解作為化解信訪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處理投訴、放寬來訪”的工作機制,盡可能通過調解實現利益相關的信訪。
3、堅持充分調解和擴大的格局,努力匯聚工作合力。
各級法院堅持統籌兼顧、協調配合、相互配合,有效整合法院內部各種調解力量,普遍建立院長、庭長參與調解的制度,實行審判長、合議庭、院領導、庭領導、審判委員會多級調整,壹盤棋運行。在通過調解解決的所有案件中,大約50%的案件有總統參與調解、指導和協調。對重大、敏感、復雜、疑難案件,由法院院長協調指導;對於當事人情緒對立嚴重的案件,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可以請求庭長參與思想疏導工作;對於需要相關部門配合的案件,院長、庭長應當組織協調調解工作。許多法院建立了“聯調聯動”機制,上下級法院和審理相關案件的法院作為壹個整體協同工作,攜手共進。龍巖兩級法院積極嘗試建立由返聘的退休法官組成的專職調解隊伍,在法官的指導下開展調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