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私屠濫宰生豬罪的定罪標準
1.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基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可以由律師進行辯護;
三。非法經營的認定
1,本罪的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壹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須違反相關的工商法律法規,沒有行政違法就沒有刑事違法性。在我國現行行政、經濟法律法規不健全的條件下,在調查某壹粘貼行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時,需要深入了解國家政策精神,在既不適宜推廣,也不急需取締的情況下,引導其向有利於社會的方向發展。
2.主觀上,本罪要求行為人必須是故意。對於因不知道違法而從事非法經營的,不認為構成本罪,只能對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
3.本罪只有在犯罪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而情節是否嚴重,應從非法經營的數額和所得,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是否經過行政處罰仍拒不悔改等方面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