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維持死刑罪犯的原判,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才執行死刑。具體時間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死刑不核準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審或者改判。
死刑犯知道自己什麽時候被執行死刑嗎?
死刑犯知道自己的行刑日期。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及時通知罪犯,並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到場監督。
死刑犯如何執行死刑?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院在移交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在場監督。並且只能通過註射或註射來執行。指揮執行的法官要指認罪犯,問他有沒有遺言或者遺書,然後交給執行人執行。死刑執行完畢後,現場書記員應當制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執行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法制快報提醒您,死刑執行完畢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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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二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停止執行,並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1。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2。罪犯在執行前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懷孕了。
前款第壹項、第二項中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批準,方可執行;因前款第三項所列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