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可以不委托辯護律師,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必須指定。但是,被告人拒絕法院指定的律師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法院應當允許。但這時候被告人必須另行委托辯護律師,不委托的法院必須另行指定。
3.總之,刑事被告人在審判階段有辯護權。對於可能被判死刑的人,除了自辯,還會有律師為其辯護,可以是委托,也可以是指定。
附上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第三十四條
......
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第三十九條在庭審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為其辯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第三十八條被告人堅持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並記錄在案;被告人有本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需要另行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盲、聾、啞或行為能力有限的人;
(二)聽證時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作為壹個法學專業的學生,我建議妳回去的時候再把這個小問題說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