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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復核例外審查案

壹個“例外”的死刑復核案件

從封閉到開放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作者:本報記者鄧

最高法院原副院長熊選國曾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死刑復核程序是壹種訴訟程序,因為它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壹種特殊救濟程序,是壹種特殊的審判程序。

等了三個月,2013年9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撤銷河北省高院死刑裁定,不予核準楊方珍死刑,發回重審。

河北楊方振死刑復核案壹度引發公眾關註。

北京專業死刑復核律師謝通祥代理了此案。他告訴民主與法制學會記者,本案是最高法院恢復死刑復核權以來,控辯雙方對死刑復核程序最深入的參與。

“復核案件時,首次在死刑復核階段,由辯護律師、最高人民法院和檢察院共同參與具體案件。”謝通祥說。

該案具有開創性的程序,也得到法律界的認可。學者認為,這是封閉式死刑復核向開放式死刑復核的轉變,符合現代刑事訴訟法的趨勢。

死刑復核方法的“新穎”

2013 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黃驊市法院復核楊方珍死刑案件。

壹年多前,這個23歲的年輕人被指控犯有搶劫罪。檢察院指控他在搶劫出租車時殺害了司機,並在拋屍和焚燒汽車後逃離。滄州中院壹審判處楊芳珍死刑。今年5438年6月+10月,河北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法核準。

謝通祥專門從事死刑復核案件多年。這是他第壹次遇到如此新穎的死刑復核方式:在地方法院的法庭上,控辯雙方像審判時壹樣坐在壹起,法官在中間,證人在場,由幾個當事人共同提問。

自2007年最高法院撤銷死刑核準權後,在此類案件中,法官還會調閱案卷,到案件現場,訊問相關證人,並要求偵查人員核實。

最高法院對死刑復核程序的定義是,它是在兩審終審之外,法律為死刑案件設計的壹種特殊程序和特殊救濟形式。

2007年3月,時任最高法院副院長的熊選國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死刑復核程序是壹種訴訟程序,因為它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救濟程序,是壹種特別審判程序。

“這不是行政程序,而是司法程序。因為最高法院死刑復核期間,按照類似審判工作程序的方式組成合議庭,由合議庭審理,再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熊選國說。

新刑訴法實施後,明確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死刑復核有監督權,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死刑復核檢察廳,正式取代死刑復核檢察廳,成為最高人民檢察院21內設機構之壹。

但對於死刑復核,最高檢察院只“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見,最高法院只需將死刑復核結果告知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官在提出請求時會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像楊方振壹案,在審查階段,控辯雙方都詢問了證人,發表了意見。甚至在影響較大的浙江武英案中,這壹證據核實程序也未能實現。

所以,謝通祥接到最高法法官的通知電話時,還是挺驚訝的。

作為楊方振的辯護律師,他之前已經和最高法院負責死刑復核的法官見了面,談了近兩個小時的案情。他向法官清楚地陳述了自己的觀點。

“配合法院,破例”

17年6月的下午,楊方珍壹案幾乎所有的涉案或參與人員都來到了黃驊市法院——楊方珍本人並未到場,仍被羈押在海興縣看守所,等待最終判決。

楊芳珍的父母已經在法庭坐了壹個小時,但是程序還沒有開始。

他們聽到檢察官和法官壹直在討論。

起初,檢察官似乎不同意啟動這壹程序。“檢察官對法官說,妳要麽批準,要麽不批準,這種程序怎麽還存在?適用的程序是什麽?是壹審程序還是二審程序?”楊芳珍的父親楊進明說。

法官猶豫了壹會兒,回答說:“沒有程序,既沒有壹審,也沒有二審,只是有些疑問。請查收。”

楊進明突然覺得法庭上的空氣有點緊張。他聽到法官問檢察官:“妳出庭還是不出庭?”

經過請示領導,檢察官最終同意“配合法庭,破例”。

據謝通祥律師介紹,當天的主要程序是讓壹名新的證人出庭作證,陳述他所知道的楊方振刑訊逼供的情況。然後公訴人、辯護人、法官分別提問,然後書記員打印出筆錄,由證人簽字確認。

當天的新證人是楊芳珍在看守所的室友,他們被關在同壹個房間。

類似審判程序,證人到場後,法官首先核實其身份。法官向證人提問後,辯護律師向其提問,最後檢察官提問。

各方面的提問持續了半個小時左右。

同壹天,該案的另壹名關鍵證人沒有出庭。

據謝通祥律師介紹,這位關鍵證人是楊方振案的線人。他聲稱在案發後見過楊,聽了楊關於劫車殺人的陳述。但根據楊方振會見律師時的陳述,這個證人和他同時在案發現場,* * *目擊了殺人過程,真兇是別人。

“如履薄冰,如臨深淵”

這種集審判、起訴、辯護於壹體的死刑復核特殊程序是前所未有的。

“最高法院正在開庭死刑復核程序”的消息迅速引起媒體關註。

著名法學家陳光忠教授在了解了最高法院的這壹程序後,也認為這不是壹次開庭,“有點類似於內部聽證”。

“我很高興看到最高法院的這壹嘗試。這是未來改革的趨勢。《刑事訴訟法》的建議草案是很久以前就設計好的。”陳光忠說。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也認為,最高法院對楊方振案死刑復核的做法,實際上與壹、二審在程序和內容上都有所不同,只針對有爭議的地方進行核查。這種做法是壹種進步,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法律精神。檢察院與最高法院合作也是值得肯定的。

該案審判長面對媒體求證時表示不願意接受采訪,並反復強調:“這不是開庭,也絕不是開庭!”

之後,最高法院通過辯護律師謝通祥緊急與相關媒體溝通,澄清這壹程序並非開庭。最高法院回應:“不是核實個人定罪量刑關鍵證據的審判,體現了最高法院對死刑案件的慎重態度,尊重和保障人權,對死刑非常慎重。”

據謝通祥律師介紹,這種核實關鍵證據的方式很快被內部叫停。

事實上,最高法院負責死刑復核的法官如此謹慎是情有可原的。

據民主與法制學會記者了解,最高法院下設刑事壹庭至刑事五庭共五個刑事庭,有辦理死刑復核案件的法官,工作團隊約400人。

數量看似不少,但據謝通祥律師介紹,最高法院每年辦理的死刑復核案件至少有6萬件。

“人多案少,壹直困擾著最高法院死刑復核工作的發展。”謝通祥律師說,“最高法院內部之所以這樣叫停,不是程序問題,而是負荷大。”

“有時候法官們就是太忙了。但是對於死刑案件的復核,我們還是主張‘如履薄冰,如臨深淵’的慎重態度。”最高法院壹位負責死刑復核的法官告訴民主與法制學會記者。

此前,謝通祥律師對楊方振死刑復核案提出了22點質疑。基於上述辦案理念,在最高法院傳喚各方到庭,並聽取新證人作證後,楊方振的命運終於出現了拐點——在最高法院的死刑復核下,他被“劍走偏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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