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起“破例”的死刑復核案
從封閉式到開放式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作者:本社記者鄧益輝
最高法院原副院長熊選國曾在受訪時說,死刑復核程序是壹種訴訟程序,因為它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的救濟程序,也是壹種特殊的審判程序。
經歷3個月的等待後,2013年9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撤銷了河北省高院的死刑裁定書,不核準楊方振的死刑,並發回重審。
河北楊方振死刑復核案壹度引起輿論聚焦。
北京專業死刑復核律師謝通祥代理了此案。他告訴民主與法制社記者,該案是死刑復核權收歸最高法院以來,公開所見的控辯雙方最深入參與死刑復核程序的案件。
“案件復核時,首次在死刑復核階段由辯護律師與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三方參與辦理具體案件。”謝通祥說。
案件具有開創性的程序,亦得到法學界的認可。學者們認為,這是將封閉式的死刑復核向開放式的死刑復核方向改造,符合現代刑訴法理念的走向。
“新奇的”死刑復核方式
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黃驊市法院法庭,就楊方振死刑壹案進行復核。
壹年多前,這個23歲的年輕人被控搶劫罪,檢察院指控他在搶劫壹輛出租車時將司機殺害,在拋屍焚車後逃離。滄州中院壹審判處楊方振死刑。今年1月份,河北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並上報最高法院核準。
謝通祥專長於死刑復核案件,從業多年,這是他第壹次碰到如此新奇的死刑復核方式:在地方法院的法庭裏,控辯雙方像庭審時那樣坐在壹起,法官居中,證人到場,接受幾方詢問。
自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以來,在該類案件中,法官也會根據情況審閱案卷、赴案發地實地查看現場、訊問有關證人、向偵查人員了解核實情況。
最高法院對死刑復核程序的定義則是,它是壹種特殊的程序,是兩審終審以外,最後針對死刑案件,法律設計的壹種特別的救濟形式。
2007年3月,時任最高法院副院長熊選國在受訪時說,死刑復核程序是壹種訴訟程序,因為它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的救濟程序,也是壹種特殊的審判程序。
“它不是壹種行政程序,而是壹種司法程序。因為在最高法院死刑復核期間,還是按照類似審判工作程序方式組成合議庭,經過合議庭審理,然後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熊選國說。
在新的刑訴法實施後,明確了最高檢對死刑復核有監督權,最高檢設立死刑復核檢察廳,正式取代死刑復核檢察工作辦公室,成為最高檢21個內設機構之壹。
但針對死刑復核,最高檢察院也僅是“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見,最高法院也只需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檢。在辯護律師提出要求時,法官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像楊方振案這樣,在復核階段由控辯雙方詢問證人並發表意見,這樣的證據核實程序,即便是影響巨大的浙江吳英案中,也未能做到。
所以,在接到最高法院法官的通知電話時,謝通祥頗為吃驚。
作為楊方振的辯護律師,他此前已跟最高法院負責死刑復核的法官見過面,談論案情近兩小時,他清楚地向法官陳述了自己的意見。
“配合法院,破例壹次”
6月17日下午,幾乎所有參與或涉及楊方振案的人都來到黃驊市法院——楊方振本人沒有到場,他仍被羈押在海興縣看守所裏,等待最後的決定。
楊方振的父母坐在法庭裏已經壹個小時了,程序卻遲遲沒有開始。
他們聽到檢察官和法官壹直商量著。
檢察官起初似乎並不同意展開這個程序。“檢察官對法官說,妳們要麽就核準,要麽就不核準,怎麽還有這程序?這是適用什麽程序?是壹審程序還是二審程序?”楊方振的父親楊金明說。
法官沈吟了壹會,回答說:“什麽程序都不是,既不是壹審也不是二審,就是幾個問題有疑問,核實壹下。”
楊金明突然覺得法庭內的空氣有些緊張。他聽到法官開口問檢察官:“到底參加還是不參加?”
檢察官請示領導後,終於答應,“配合法院,破例壹次”。
據謝通祥律師介紹,當天的主要程序是由新證人到庭作證,陳述其所了解到的楊方振被刑訊逼供的情況,然後由檢察官、辯護人、法官分別發問,再由書記員打印出筆錄,由證人簽字確認。
當天的新證人是楊方振在看守所裏的室友,兩人被關在同壹房間。
與庭審程序類似,證人到場後,法官先是核實了他的身份。在法官向證人提問完畢後,辯護律師向其提問,最後是檢察官提問。
各方提問大約持續了半個多小時。
當天,此案的另壹關鍵證人未能到場。
據謝通祥律師介紹,這壹關鍵證人是楊方振案件的報案人,他聲稱曾在案發後見過楊,聽楊陳述搶車殺人之事。但據楊方振會見律師時陳述,此證人和他同時在案發現場,***同目睹兇案發生過程,真兇另有其人。
“如履薄冰、如臨深淵”
此次由審、控、辯三方均參與的死刑復核特別程序,堪稱史無前例。
“最高法院在死刑復核程序中開庭”,這壹消息迅速引發媒體關註。
著名法學家陳光中教授在了解最高法院的這壹程序後,也認為,這不是開庭,“有點類似於內部的聽證”。
“我很高興看到最高法院的這壹嘗試,這是未來改革的趨勢,當年的刑訴法建議稿早有設計。”陳光中說。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也認為,最高院在楊方振案死刑復核時的做法,其實與壹、二審從程序和內容上並不壹樣,只是緊緊圍繞有爭議的地方來展開核實,這種做法是壹種進步,完全符合刑訴法的法律精神。而檢察院配合最高法院的做法,也是值得肯定的。
該案的主審法官面對媒體求證時,表示不願意就此接受采訪,並壹再強調:“這不是開庭,絕不是開庭!”
其後,最高法院通過辯護律師謝通祥緊急溝通了相關媒體,澄清此程序並非開庭。最高法院回應稱:“對個別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進行核實,不是開庭,這體現了最高法院對死刑案件少殺慎殺、尊重和保護人權、對死刑十分慎重的態度。”
據謝通祥律師透露,這種核實關鍵證據的方式很快被內部叫停。
事實上,最高法院負責死刑復核的法官如此審慎情有可原。
據民主與法制社記者了解,最高法院***有5個刑事審判庭,從刑壹庭到刑五庭均有法官辦理死刑復核案件,有壹個400人左右的工作團隊。
人數看似不少,但據謝通祥律師介紹,最高法每年辦理的死刑復核案件,至少在6萬件以上。
“案多人少,壹直困擾著最高法院死刑復核工作的開展。”謝通祥律師說,“最高法院之所以內部叫停這種方式,擔心的並不是程序上的問題,而是負荷太重。”
“有時候法官們根本忙不過來。但對死刑案件的復核工作,我們還是提倡‘如履薄冰、如臨深淵’的審慎態度。”最高法院壹名負責死刑復核的法官告訴民主與法制社記者。
此前,謝通祥律師對楊方振死刑復核案提出22個疑點。基於上述辦案理念,最高法院召集各方到庭,聽取新證人作證後,楊方振的命運終於出現拐點——在最高法院死刑復核裁定之下,他被“刀下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