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復核程序有利於保證死刑適用的正確性。人的認識有壹個循環往復、螺旋式上升的過程,只有經過反復檢驗,才能逐漸接近客觀現實。訴訟知識也是如此。公安司法人員只有經過從偵查到起訴、審判,從壹審到二審、審判監督的反復程序,才能逐步接近案件的客觀事實,最大限度地減少冤假錯案。死刑案件通常更復雜,往往需要多項測試。不僅如此,人是不可能死而復生的,死刑壹旦執行就無法補救,所以更需要保證死刑判決的正確性。死刑復核程序的建立,在壹審、二審程序的基礎上,為死刑案件增加了又壹個檢查保障機制,對於保證死刑的正確適用具有重要意義。
死刑復核程序有利於控制死刑的適用,實現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嚴肅、慎重是我們黨和國家的壹貫方針,在刑事訴訟法中設置死刑復核程序就是貫徹這壹方針的具體體現。通過死刑復核,對那些適用死刑不當的判決、裁定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並按照法定程序作出不同的處理:對因證據不足而無罪或者應當無罪的,糾正冤案,立即釋放,恢復自由;對於那些有罪但不應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罰。這樣做不僅有助於防止無辜的誤殺和死刑的濫用,避免給國家和公民造成重大損失,還能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因此,死刑復核程序是堅持少殺、慎殺、防止濫殺的可靠保障。
13.死刑復核程序也是嚴格規範死刑、統壹執法尺度的關鍵程序。由於死刑(死緩)核準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行使,從程序上有利於保證死刑執行尺度的統壹,防止地區之間寬嚴相濟。而且有助於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及時發現死刑適用中可能出現的偏差和錯誤,及時糾正錯誤的死刑判決,在此基礎上總結審判工作的經驗教訓,指導和督促下級人民法院提高死刑案件的審判質量,確保全國和全省(市、自治區)死刑適用的統壹和正確。死刑復核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訴訟的壹個環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2012修訂的新刑訴法關於死刑復核程序的具體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四章死刑復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三十六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對死刑有異議的,可以發回重審。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判處死刑的二審案件,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三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和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裁定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死刑不核準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審或者改判。
第二百四十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應當按照其要求聽取其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死刑復核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規定,刑法分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六章(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和第十章(危害軍事職務罪),判處死刑的案件核準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授權。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雲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四川省、甘肅省、貴州省對部分毒品犯罪核準死刑。
2007年6月65438+10月1日,最高法院將下放的死刑復核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並在原刑壹庭、刑二庭的基礎上增設了三個死刑復核庭。三個刑事法庭,四個刑事法庭和五個刑事法庭。負責全國死刑案件的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