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六百零八條
高級人民法院死刑復核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向省級人民檢察院報告重大情況、備案等程序,參照本規則第六百零五條、第六百零七條規定辦理。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六百零九條
對死刑復核監督案件的審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壹)審查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下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相關案卷材料、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或者受委托的律師提交的材料;
(二)向下級人民檢察院調取案件審查報告、公訴意見書、出庭意見書等,了解案件相關情況;
(三)向人民法院調閱或者查閱案卷材料;
(四)核實或者委托核實主要證據;
(五)訊問被告人、聽取受委托的律師的意見;
(六)就有關技術性問題向專門機構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咨詢,或者委托進行證據審查;
(七)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死刑復核程序的特征
1、審理對象特定
這壹程序只適用於判處死刑的案件,包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經過死刑復核程序。沒有被判處死刑的案件無需經過這壹程序。這種審理對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復核程序既不同於普通審判程序——壹審和二審程序,也不同於另壹種特殊審判程序——審判監督程序。
2、死刑復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終審程序
壹般刑事案件經過第壹審、第二審程序以後,判決就發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經過第壹審、第二審程序以外,還必須經過死刑復核程序。只有經過復核並核準的死刑判決才發生法律效力。從這壹意義上說,死刑復核程序是兩審終審制的壹種例外。
3、所處的訴訟階段特殊
死刑復核程序的進行壹般是在死刑判決作出之後,發生法律效力並交付執行之前。相比較而言,第壹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理時間是在起訴之後,二審判決之前;審判監督程序則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後。
4、核準權具有專屬性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進行死刑復核的機關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而其他審判程序與此不同:壹審案件任何級別的法院均可審判;二審案件中級以上的法院均可審判;再審案件原審以及原審以上的法院均可審判
5、程序啟動上具有自動性
第壹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的啟動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則:只有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人民法院才能啟動第壹審程序;只有檢察機關提起抗訴或者被告人、自訴人提起上訴,人民法院才能啟動二審程序。而死刑復核程序的啟動既不需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者抗訴,也不需要當事人提起自訴或上訴,只要二審法院審理完畢或者壹審後經過法定的上訴期或抗訴期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檢察院沒有提起抗訴,人民法院就應當自動將案件報送高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6、報請復核方式特殊
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報請復核應當按照法院的組織系統逐級上報,不得越級報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