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復核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核所遵循的壹種特殊審判程序。我國刑事訴訟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特別程序。壹般刑事案件(主要是公訴案件)壹般要經過立案、偵查、起訴、壹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執行程序,屬於普通程序。另外,對於判處死刑的案件,要經過專門的復核審批程序;當發現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時,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這是壹種特殊程序。死刑復核程序不同於普通程序和其他特殊程序,尤其是其獨特的審判對象和核準權的特殊性。死刑復核程序的法律規定:第二百三十五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第二百三十六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對死刑有異議的,可以發回重審。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判處死刑的二審案件,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第二百三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第二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和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第二百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裁定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死刑不核準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審或者改判。第二百四十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應當按照其要求聽取其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死刑復核結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規定,刑法分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六章(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罪amplt;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和第十章(危害軍事職務罪),判處死刑的案件核準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授權。最高人民法院通知雲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四川省、甘肅省、貴州省對部分毒品犯罪核準死刑。2007年6月65438+10月1日,最高法院將下放的死刑復核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並在原刑壹庭、刑二庭的基礎上增設了三個死刑復核庭。三個刑事法庭,四個刑事法庭和五個刑事法庭。負責全國死刑案件的復核。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 *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