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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樂山最好的刑事律師

樂山公交車爆炸造成17公交車乘客受傷。壹審判決結果,犯罪嫌疑人盧某某被判處死緩。犯罪嫌疑人不服判決,當庭上訴,要求立即執行死刑。然而,根據最新報道,盧的二審判決仍然有效。

原因是什麽?

首先,讓我們簡單回顧壹下這個案例:

犯罪嫌疑人陸某某,四川省樂山市夾江縣順河鄉人,小學三年級輟學,12歲外出打工,常年漂泊。雖然他已經在村子裏生活了40年,但由於他內向的性格,村民們對他印象不深。但是,直到他和村幹部發生了矛盾,人們才改變了對他的看法。

最早的矛盾源於壹條路。因為屋前的壹條路占用了陸某某家的土地,引起了他的不滿。他用電錘和鋼鉆砸路,並與村幹部發生爭執。民警趕到現場後,盧某某攜帶鋼釬追趕。最後因妨礙公務被警方帶走。

陸某某多次索賠,索賠未果後心生怨恨,決定報復社會。2018,11以來,陸在家裏做的?炸彈?之後陸上了3路公交車,迅速引爆?炸彈?。17車上乘客受傷。其中1名乘客重傷,1名乘客輕傷1級,7名輕傷2級,其余8名輕傷。

事後,盧某某很快被逮捕,並被判處死刑;隨後,陸某某以要求立即執行死刑為由不服提起上訴,但二審仍維持原判。

法院維持原判的理由是什麽?我認為有以下幾點:

1,盧某某系初犯,庭審中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工作,認錯態度較好,對法官量刑起到較大作用;2、沒有造成死亡,這是壹個重要因素,沒有死亡的法院壹般不會頂刑;3、辯護律師的積極影響,從各方面說明情況,爭取從輕判決;4.在二審的刑罰中,有被告人上訴二審不加重刑罰的原則。本案中,陸某某屬於被告,主動上訴。二審的刑罰不能加重。除非公訴機關積極抗訴,二審壹般不會加重被告人的刑罰。5.公訴機關配合人員辦案態度積極,認錯態度好,本案不予抗訴。所以最後陸某某得到的是死緩,而不是立即執行。

在我看來,法院的任何處罰都要有法可依,法院會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罰。並不意味著要上死刑法庭就要被判死刑,任何機構都沒有例外。只有妳的罪行符合死刑條件,並且在認罪過程中給辦案人員造成了困擾,妳才有機會被執行死刑。如果沒有上訴不加刑原則,就會導致願意上訴的人不上訴。上訴權壹方面是為了糾錯,另壹方面是因為被告人壹手對抗國家公權力,所以應該在制度上允許他有繼續申訴的可能。這是為了保證?壹個申辯的機會?,不是結果。所以不管上訴結果如何,理由是否充分,額外浪費這些司法資源是為了什麽?壹審判決真的錯了怎麽辦?這有點可能。

於是,盧某某最後被自己的心虛態度所困擾,難以消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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