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四川省瀘州市失業保險條例

四川省瀘州市失業保險條例

四川省瀘州市失業保險條例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2006年7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06年7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國家機關事業編制人員和勞動合同制工人(以下簡稱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第三條單位和職工應當依法履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義務;失業人員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失業保險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是承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以下簡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失業保險費的征收、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失業保險工作。

第五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和審計制度,每年至少向社會公布壹次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

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需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二章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使用

第七條單位應當依法進行失業保險登記,按月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按月或者按季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八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社會團體按其專職人員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專職人員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國家機關按本機關在職職工和勞動合同制工人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在職職工和勞動合同制工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九條工資總額難以確定的單位,應當按照單位所在市州職工平均工資乘以上壹年度職工人數計算工資總額。?

職工或職工本人平均工資低於所在市州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

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

依照前兩款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單位,其工資總額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定。

第十條失業保險費以貨幣形式繳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失業保險費繳費記錄,記錄單位和職工的實際繳費情況。繳費單位和職工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第十壹條解散、關閉、破產或者被撤銷的單位,應當自公告之日起05日內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參加清算。?

依法破產或者被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註銷法人登記的單位,從當月起停止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十二條失業保險基金以設區的市為單位籌集;民族自治州可以以州或縣為單位。實施總體規劃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根據情況建立省級失業保險調劑基金。各市州應按季度向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當年依法應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總額的8%。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不足時,由省級失業保險調節基金調劑,地方財政給予補貼。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省級失業保險調節基金的比例。

第十四條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壹)失業保險待遇;

(二)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享受醫療補助金和婦女生育補助金;?

(三)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壹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壹次性撫恤金;?

(四)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享受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補貼;?

(五)未續簽合同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的壹次性生活補助;?

(六)銀行代收失業保險費和代發失業保險費的手續費,以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所需的費用;?

(七)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三章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職工失業後,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告知其享有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並將失業人員檔案報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

第十六條失業人員應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等相關材料,在6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領取相關證件。?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15日內審核確認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資格和期限,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壹)已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本人不想中斷就業;?

(三)已按規定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前款第(二)項所稱非自願中止就業,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勞動合同終止的;?

(2)勞動合同被單位終止的;?

(三)被單位辭退、開除、除名或者開除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壹)員工主動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辭職或主動離職的。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與單位自願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二)按照國家或者省的有關規定領取壹次性自謀職業安置費;?

(三)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正在執行勞動教養期間的。

第十九條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壹)再就業;?

(二)應當征服服兵役的;?

(三)已經移居國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五)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正在執行勞動教養期間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起始時間自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憑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第二十壹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根據失業前失業單位和本人累。

失業保險費計繳時間的確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為3個月;2年以上3年以下的6個月;3年以上5年以下為12個月;5年以上8年以下為15個月;8年小於10年為18個月;10歲以上的為24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頒布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已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及其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與頒布後的繳費時間合並計算。

第二十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國家機關

有財政補貼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公布前,本單位存續時間和職工連續工齡視為單位和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在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公布後,與單位和職工本人按照規定實際繳納的時間合並計算。

第二十四條失業保險金的繳納標準,壹般按照失業人員原所在單位同期最低工資標準的70%執行;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後,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還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五條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其領取的失業

保險費的10%支付給門診醫療補助。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因病需要住院治療的。

治療,應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出院後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按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費用的70%給予住院醫療補助,但累計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本人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總和。住院期間,門診醫療補助停發。

第二十六條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女性失業人員,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生育補助金,經審核後,可按失業保險金標準壹次性發給三個月的生育補助金。

第二十七條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其家屬壹次性發給10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喪葬補助金和10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撫恤金,以及死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因參與犯罪活動致傷、致殘、致死的,不享受第二十五條和本條前款規定的待遇。

第二十八條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單位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以上,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發給壹次性生活補助。補貼的計算期限為本單位累計繳費時間內每滿1年計算1個月的補貼,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月補貼標準按失業保險金標準的65%執行。

第二十九條單位跨統籌地區遷移的,應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從遷移後的次月起,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30日內將遷出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結余的50%劃撥給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單位和職工個人跨省遷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已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因工作變動跨統籌地區遷移的,原單位應為職工辦理參保關系轉移手續。

第三十條失業人員遷出統籌地區的,憑相關證明文件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30日內按照下列標準將失業保險待遇轉移到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壹)本人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額;?

(二)醫療補貼、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保險金總額的50%計算。?失業人員跨省遷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壹條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介紹機構為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提供職業培訓和就業服務,失業保險機構按規定給予補貼。

第三十二條單位為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登記、申報、繳費和失業享受。

對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按規定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復核,也可以直接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和申報失業保險費數額的,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單位未足額繳納、代扣代繳失業保險費或者拖延繳納的,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付款的,除所欠金額外,從違約之日起,每日加收2元。。滯納金,並入失業保險基金。?

單位逾期拒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和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收繳,並可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單位未告知失業人員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報送失業人員名單和檔案的,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可處以500元至200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確認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資格和期限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有關部門應當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退回;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騙取金額0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未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金的,由上級失業保險機構責令其限期足額繳納;逾期仍拒不上繳的,對主要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因單位和個人遷移,未按規定轉移失業保險費和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上級失業的。

保險機構通知其限期轉移;逾期拒不移交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財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挪用、侵占失業保險基金的,除追回被挪用、侵占的失業保險基金外,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入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壹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01、1、1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北京的律所有哪些
  • 下一篇:北京好的刑事律師事務所,北京十大品牌律所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