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條,看守所是羈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罪犯的機關。被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者剩余刑期不超過壹年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罪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和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和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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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七條規定,因特殊原因,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宜長時間審理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八條,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
(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九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的,從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偵查,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調查取證。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照自報姓名起訴、審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壹條規定,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予以記錄。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相關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三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新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罪犯的近親屬患重病或者死亡的,應當及時通知罪犯。?
罪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病情嚴重者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準,允許罪犯在嚴格監護下到家中探視。?
第三十條?囚犯的近親屬給囚犯的物品必須由看守檢查。?
第三十壹條?受辦案機關委托,看守所可以檢查罪犯收發的信件。發現阻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予以拘留,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人民檢察院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在押罪犯在收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同自己委托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會見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