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肯定是看不到的,在偵查階段只有律師才能會見.
給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第壹百三十六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壹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第壹百四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壹百四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所以,進了看守所不壹定會被判刑。即是公安認定其有罪,檢察機關可以根據法律作“無罪”和“存疑不起訴”的;法院也可以作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