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5條及相關司法解釋,法院庭前準備的內容之壹是在法定期限內向當事人送達相關訴訟文書。首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向原告和被告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
2.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和合議庭成員。
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並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如果當事人不知道自己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是什麽,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利於人民法院的正常審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或者以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
3.確定舉證期限
證據材料的準備是審前準備工作中最重要的內容。為保證訴訟公正和程序有序高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了舉證時限制度。
4.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梳理爭議焦點。
證據交換有利於實現訴訟公正,避免“證據突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3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需要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
5.查閱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庭前準備階段的訴訟材料主要包括原告的起訴狀和被告提交的答辯狀,以及相關證據材料。法官應當認真審查這些材料,以便總結和澄清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焦點,確定應當由人民法院自行收集和調查的證據範圍。
民事訴訟的程序是什麽?
1,法院調查
法庭調查是在法庭上出示與案件有關的全部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調查,並讓當事人質證的程序。
法庭調查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出庭證人的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
(4)宣讀鑒定結論;
(五)閱讀勘驗現場。
2.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針對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在法庭上行使辯論權的程序。法庭辯論的目的是通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之間的辯論,對有爭議的問題進行審查核實,從而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正確適用法律。
3、法庭記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錄在案,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5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自己的陳述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不補正的,應當記錄申請。法庭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4.句子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概括起來,民事訴訟包括立案、受理和審判程序。法院在正式開庭前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查閱訴訟材料、向訴訟當事人送達文書、組織人員成立合議庭等。當事人接到通知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參加庭審。被告對原告的訴訟提出抗辯,雙方展開辯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壹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調取口供、認罪聲明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