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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的區別

法律分析:1。訴訟代理人可以是案件的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辯護人是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員,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屬、朋友。2.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訴訟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意誌參加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第壹百零八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證據、查明刑事案件事實的工作和依法采取的有關強制措施;

(2)“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

(三)“法定代表人”是指委托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以及負責保護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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